吉林/松原-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年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采购自然灾害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美百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号安联集团*号别墅
被投诉人*: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
地址:吉林省扶余市新城局中学对过
被投诉人*:吉林省融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多花园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松原市鑫易隆商贸有限公司所投*****;插排*****;产品制造商(安徽勒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投产品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非法产品,不具备政府采购履约资格,中标结果应属无效。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未对中标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认证)进行核查,导致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供应商成交。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以*****;到付*****;方式送达质疑答复书,将法定义务送达成本转嫁供应商,构成程序瑕疵。
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松原市鑫易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本项目中标资格,认定其插排产品响应无效;
*.依法顺延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将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未经***认证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书、投标文件(含《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调查回复材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所投*****;插排*****;产品的制造商申报为安徽勒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机关核实,安徽勒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经销商,并非上述产品的实际制造商,上述产品实际制造商为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证书编号:****************),认证范围包含延长线插座,有效期至****年*月**日。投诉人查询的安徽勒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为经销商而非制造商,该产品实际具备有效的***认证。但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成立。
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插排(延长线插座)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须依法取得***认证方可生产、销售。本项目实际制造商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证书编号:****************),认证范围包含延长线插座,有效期至****年*月**日。中标产品实际具备有效***认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被投诉人*吉林省融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以到付邮寄方式向投诉人送达质疑答复书,投诉人于****年*月**日签收并支付邮费。送达系被投诉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邮寄费用应由被投诉人承担,被投诉人以到付方式送达,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投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对三项投诉事项分别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制造商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成立,已另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撤销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关于评标委员会未尽法定审查义务的投诉主张。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吉林省融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质疑答复采用到付邮寄方式、将邮寄费用转嫁投诉人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