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30
新疆/阿勒泰 质疑投诉
布尔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勒泰-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尔津县冲乎尔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绿为新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坪农场东坪大道****号兵团十二师天恒基汽车产业园项目仓储**栋*号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冲乎尔镇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冲乎尔镇

被投诉人*: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号秦基大厦*座***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布尔津县冲乎尔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乌鲁木齐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部填报数据自相矛盾,部分制造商按其自身填报数据不属于中小企业,评标委员会错误采信该声明函并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导致评审报价、价格得分、综合总得分计算错误,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面对投标文件内部同类信息严重冲突,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未履行符合性审查法定职责。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将投标文件内部显而易见的矛盾,转变成需要投诉人提供外部证据推翻供应商声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事项*:违法给予**%价格扣除已直接扭曲价格得分和综合得分,对中标结果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明显矛盾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开展复核,直接作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履职不充分。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中载明采购人委托授权内容,答复仅由代理机构单方盖章,质疑答复程序违法,不具备合法效力。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核心在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真实,以及中标供应商是否应当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九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为查明《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真实、相关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本机关未以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或投诉书中的推算结论作为投诉处理依据,而是依法向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工作的函》,请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认定。
根据主管部门回函,山东金龙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众合鲁东机械有限公司、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均属于小型企业。因此,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声明“相关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与主管部门认定结论一致。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部分制造商不属于中小企业、中标供应商不应享受**%价格扣除”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未履行澄清、说明及符合性审查职责的问题。本案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完整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制造商经主管部门认定均属于中小企业。投诉人主张的“声明函内部数据逻辑矛盾”“评标委员会应当主动澄清或不予采信”,在主管部门认定结论已明确相关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前提下,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评审程序并影响采购结果的行为。
关于质疑答复程序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质疑接收等事宜,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系无委托授权或超越委托权限作出质疑答复,故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尔津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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