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2026-09-30 00:00:00
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台州府城配套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示范工程(台州府路)*路灯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台州星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幢***室
被投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临海市东方大道*号
被投诉人*:和协工程顾问(台州)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号九楼***室
五、基本情况
台州星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关于台州府城配套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示范工程(台州府路)*路灯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包号:标项*)采购文件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查明情况如下: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明确了“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清单》中列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招标文件公告时以附件形式上传《样品图纸(参照)》,设定了各型号灯具的尺寸范围。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仅对各型号灯具规定了长度范围,属于与本项目相适应、合理的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的设定结合采购需求,符合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在附件上传的样品图纸已标注为“参照”,图纸所载路灯灯头仅为参考样式,供应商可提交款式相近、性能指标达标、质量优良的合规产品参与投标,也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必须与图纸完全一致。同时,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本项目提供的参照图片产品是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专利路灯产品。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因此,本机关对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协工程顾问(台州)有限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投诉人台州星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台州星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