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包*医用磁共振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号丰满区高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号楼**层****、****、****、****房间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中兴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附件*、招标文件*.*条款)明确:本项目为第三类放射类大型医用磁共振设备,投标人作为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完整有效授权文件,证明具备产品供货、原厂安装调试、原厂质保维修、原厂软硬件升级的全链条履约资质。中标人无原厂完整供货授权,无法保障设备原厂正品货源、原厂工程师上门安装、原厂标准整机质保,存在无法按期供货、设备来源无法溯源、售后无原厂保障的重大履约风险,完全不满足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售后质保条款约定整机原厂质保一年,无原厂完整供货授权则无法兑现原厂整机质保承诺,招标文件*.*:★号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响应,无法提供原厂完整授权、无法兑现原厂质保承诺属于负偏离,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请求:
*.核查中标单位吉林省盛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投标资质文件,核实西门子原厂授权文件的有效性、授权范围、授权主体。
*.认定中标人缺少针对本项目******** **** 磁共振设备的完整原厂供货、安装、质保授权,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投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取消其中标资格。
*.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开展符合性审查,对本项目所有合格投标人重新评审,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法律意见书,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阅,原始招标文件*.*中并无“经销三类放射医疗器械须具备完整原厂授权”的表述,且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整体一年全保服务”,并在投诉答复材料中提交了原厂经销授权证明及历史销售业务原厂售后服务记录,无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设备无法溯源、无法兑现原厂整机质保承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