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购置**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九驭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舒兰市金亿农贸城商铺****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项目实施团队人员资质可能造假、履约能力不达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项目采购要求,代理机构不予支持质疑的答复违法违规。
*.中标单位维保配件、球管等核心备件来源不明,备件供应方案详实性、可操作性存疑,无法保障医院设备运维安全,成交结果存在重大合规瑕疵。
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确认该答复无效。
*.依法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真实性、合规性,责令中标单位限期提供;项目实施团队原厂工程师资质有效证明、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在职任职证明;维保配件及核心球管的进货单据、采购发票、供货授权、合法货源渠道证明。
*.依法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项目中“实施团队人员具有相关证书”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
*.依法责令中标单位书面举证,详细说明其无原厂授权前提下,如何实现原厂同标准工程师服务、原厂同标准备品备件供应的具体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品质管控标准。
*.依法认定中标单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响应及资质存疑问题,撤销本项目成交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复函及法律意见书,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我局向**原厂工程师证书发证单位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发函核实,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孙健、孟勇二人的**原厂工程师证书系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真实核发,但二人证书在投标时点均已失效。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将原厂工程师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证书存在涂抹变造,失效材料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将原厂备件、原厂授权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标供应商已提交第三方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资质、产品注册证、经销商授权、球管采购合同等材料,已证明备件来源合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备件供应方案虚假、不具备可操作性,医疗设备存在运维风险。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