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6-09-30 00:00:00
****年**号
一、项目名称
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瑞元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南段西胡同委***组安居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通江路**号
被投诉人*:创亿项目管理(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河口大街百合小区*号裙房***门市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答复函未对质疑事项进行实质性答复,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被投诉人终止本次采购活动的行为缺乏法定依据,且以终止采购规避质疑答复义务,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未对本质疑答复的情况下,重新发布招标文件,且核心倾向性内容未修改,额外新增了更多的倾向性内容。
*、原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存在系统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和歧视待遇(原质疑事项的延续与重申),投诉人在此重申原质疑函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原询价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九类设备的技术参数与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产品的官方规格高度吻合,多项参数为特定产品独有或极为罕见的特征。
投诉请求:
*、依法确认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未对投诉人提出的九项质疑事项进行实质性答复,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九项质疑事项逐一作出实质性答复,明确每项质疑是否成立,并提供响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依法确认被投诉人于****年*月**日终止本次采购活动的行为缺乏法定依据,责令其书面说明终止采购的具体法定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据。
*、责令被投诉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原采购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参数依法进行澄清或修改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时应当删除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技术参数,采用通用化技术要求,保障供应商公平竞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被投诉人未依法进行质疑答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依法对原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是否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查认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组织专家论证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答复函未对质疑事项进行实质性答复,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终止本次采购活动的行为缺乏法定依据,采购人终止采购规避质疑答复义务,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未对本质疑答复的情况下,重新发布招标文件,且核心倾向性内容未修改,额外新增了更多的倾向性内容。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成立,没有证据表明原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存在系统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今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对质疑进行答复,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