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6-09-30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吐鲁番-2026-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一代智慧校园数字底座及数据中台建设*设备及软件平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幢*单元***号

被投诉人*: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库木塔格路***号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丝绸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新一代智慧校园数字底座及数据中台建设*设备及软件平台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证明投诉事项二的核心事实成立;
投诉事项*:证明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并确认评标结果无效、需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足以证明质疑事项成立且已经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证明被投诉人处置程序逾期。采购人****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应于*月*日前答复,但****年*月**日才出具《情况说明》,逾期**个工作日,构成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证明被投诉人处置路径违法。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只有在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时,才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径行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置路径违法。
投诉事项*:证明违法处置已对外公示实施,具备责令纠正的现实必要。
经审查表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采购人为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吐鲁番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 元。****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万元。
(二)质疑及答复情况。****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结果公告未依法公示主要标的详细信息;*.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标的覆盖不全,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中标产品部分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认证证书缺失。****年*月**日,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答疑函》,确认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国产品声明总价为***.****万元,占投标总报价比例为**.*%,不足**%,不应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年*月*日,采购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年*月**日,采购人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因质疑成立导致评标基准价变动,无法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确认本项目原评标结果无效,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将中标供应商更正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投诉处理调查情况。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分别于****年*月**日、*月*日提交书面答复。经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原评标委员会《答疑函》,查明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共列明**项产品,未对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中的核心交换机、超融合节点、业务交换机、管理交换机、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等**项设备作出声明。其声明本国产品总价占投标总报价比例为**.*%,未达到国办发〔****〕**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已依法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质疑答复印证资料、相关当事人投诉事项答复说明、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三条规定,含有多种产品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以上时,方可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经查,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本国产品声明总价占投标总报价比例为**.*%,不足**%,其不应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采购人已在质疑答复中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并于****年*月**日作出原评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投诉人该项投诉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本案中,采购人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法定期限截至****年*月*日。采购人已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未超过法定期限。其后采购人于*月**日作出《情况说明》、*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属于质疑成立后的处置程序,投诉处理相关法律规范未对该处置程序设定明确期限,投诉人主张构成逾期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因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不应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评标基准价发生变动,全体投标人价格分、综合得分及排序均发生实质性改变,原评标结果已丧失合法有效基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中,原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序列所依据的评审基础已不复存在,已无合法有效的中标候选人可供另行确定,采购人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上述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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