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525沈阳市兴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手腕表(1块)转让
2026-09-29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6)1525沈阳市兴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手腕表(1块)转让
辽宁/沈阳-2026-09-29 00:00:00
辽宁/沈阳-2026-09-29 00:00:00
(****)****沈阳市兴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手腕表(*块)转让
发布时间:********** **:**:**
数据来源: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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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沈阳市兴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手腕表(*块)转让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恒信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本次转让标的不可挑选,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转让标的的使用、真伪、品质、新旧程度等做任何承诺和担保,均以项目展示实物为准。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瑕疵),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包括已经披露或因遗漏未能披露的,能够预见或未能预见的风险和责任),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有可能存在的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竞价成功成为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交易规则及转让标的现状为由拒绝受让或拒绝付款,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换货。 *、意向受让方交纳的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转让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 *、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转让标的,并承担在标的交割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等一切费用;交割过程中因受让方造成标的的损毁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沈交所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及承担再次转让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本项目不提供任何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