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平市人民医院采购一套数字平板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6-G1-810108-XGZX)质疑答复函
2026-09-28
广西/贵港 变更澄清
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平市人民医院采购一套数字平板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6-G1-810108-XGZX)质疑答复函
广西/贵港-2026-09-28 00:00:00


质 疑 人:广西达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号*栋*层***室

联系人:彭巧莉 电 话:***********

邮 编:******

质疑人于****年*月**日向我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桂平市人民医院采购一套数字平板血管造影*射线系统(***)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不可竞争性,具有明显有指向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一)两项实质性技术参数系依据本项目临床实际需要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

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主要用于桂平市人民医院心血管、神经血管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量大、单台手术时间长、术中连续透视和连续采集时间长。球管阳极散热率≥*****是保障设备在长时间、高强度连续手术条件下热量有效耗散、避免因球管过热导致手术中断、延长球管使用寿命、降低医院后期维护成本的客观技术需要,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适应,不存在*****;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机架等中心点到球管焦点距离限定在****—****范围,系结合采购人机房现场土建条件、防护布局、安装空间及术中摆位、术者操作空间等实际使用条件确定,属于保障设备可正常安装和临床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

(二)法律判定技术参数是否构成排斥、限制竞争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即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前所述,两项参数均与本项目临床需要和现场条件直接对应,且均以客观、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表述,未出现特定品牌、型号、专利、商标等指向性表述,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八)项禁止的情形。

(三)质疑人自述*****;经逐项比对,调研范围内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两项实质性要求的主流厂家有飞利浦和*******;,即至少两家主流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法律并未要求招标文件的每一项技术指标必须使所有品牌产品均能满足,只要不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指向且市场存在有效竞争即可。两项参数客观上仍有多个品牌(例:西门子、**、飞利浦等)、多个型号可满足,市场竞争充分。

(四)质疑人在质疑函中亦自认*****;采购人有权根据临床业务需求和项目实际需要提出合理的技术指标,并非任何技术指标存在品牌间差异即当然构成排他性*****;。招标文件就上述两项指标设置的临床必要性,质疑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两项参数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或指向特定产品,仅凭*****;市场上部分品牌不满足*****;的推断主张排他性,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六条关于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要求,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质疑事项*:多项技术参数组合高度吻合特定品牌产品,存在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限制公开竞争的情形。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一)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均以通用、客观、可量化的功能或性能指标表述,任何品牌的任一型号产品,只要满足参数要求即可响应,招标文件未限定产品品牌、型号、专利、商标或技术路线,也不排斥以不同技术方式实现同等功能的产品。该做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二)***属于技术高度成熟、市场充分竞争的医疗设备,各主流厂商产品在球管、探测器、机架、检查床、监视器等核心技术模块上的性能指标客观上趋于接近,技术参数与部分品牌公开资料存在重合属于正常技术现象,本身不能证明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判定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六)项情形,应以采购需求是否限定或实质排斥其他等效产品为标准,而非以*****;参数与某品牌资料一致*****;作简单推定。

(三)质疑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除飞利浦******* * ***/* ***外,其他品牌产品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其列举的既往项目中标结果(该结果本身即说明市场上有多个供应商参与竞争)亦不能证明本项目存在品牌倾向。质疑人的推测性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质疑事项*:技术参数计分口径不明确,部分指标存在重复计分风险,可能导致评审标准适用不一致。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一)本项目评分办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编制。设备性能分按采购需求中的末级编号技术参数逐项作为计分单元,一般技术参数*****;每有*项(条)负偏离、漏项或者不满足扣*分,最多扣**分*****;,计分口径明确、客观、可复核,同一末级编号项下的技术要求作为一条参数整体评价,不存在*****;无法形成唯一理解*****;的情形。

(二)质疑人所称内容相近的条款(如第*.**条与第**.*条、第*.*条与第**.*条),系招标文件在不同章节从不同层面对同一功能提出的要求(技术功能要求与系统配置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通常编排方式,评审时以实际发生负偏离的参数项计分,同一偏离不重复扣分,不存在*****;重复计分风险*****;。

(三)符合性审查与评分规则的衔接清晰:带*****;▲*****;实质性条款不满足的,按招标文件规定作投标无效处理,不进入评分;一般参数负偏离的,按评分办法扣分。两个环节界限明确,不存在质疑人所谓*****;无法预先确定何种数量负偏离导致投标无效*****;的障碍。

(四)评审标准属于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的范畴。质疑人未指出评分办法存在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的具体情形,仅以主观理解分歧为由主张扣分口径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标准的规定,该主张不能成立。

质疑事项*: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档位存在区间遗漏、内容矛盾及评价标准不明确。

答复:(一)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各档次之间能够衔接覆盖:二档*****;拟投入人员少于*人*****;得*分,三档*****;拟投入人员不少于*人*****;得**分,评分档次完整,不存在质疑人所谓*****;*人、*人无档可入*****;的区间遗漏。

(二)评分标准中对方案周全、详细完整及明确各岗位职责、各环节的职责范围等表述,均系对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的常规性、综合性描述,且已有档次划分和分值设定予以细化量化,符合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方案类评审因素允许评审专家结合专业知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档次内进行综合判断,法律并不要求主观性评审因素完全机械化。

(三)质疑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评分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其主张属于对评分细则的理解分歧,不影响评分标准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售后服务时限在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及合同文本之间不一致,履约和评分口径不明确。

答复:(一)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第*.*.*条“接到故障通知后**小时内到达现场、到场后*小时内排除故障”是采购人对中标人履约服务水平的最低要求;售后服务评分中设置“*小时、*小时、*小时到场及**小时、**小时、**小时内解决问题”等档次,是对供应商作出优于最低要求的更优服务承诺给予的鼓励性评价,二者性质不同、逻辑自洽,不存在冲突。

(二)合同条款中的服务时限约定系针对合同履行阶段各类服务情形(如日常巡检、非紧急类维修响应等)作出的安排,与商务要求中的故障应急响应针对不同服务事项,不属于*****;同一事项两处规定不一致*****;。

(三)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应当包含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的规定,中标后合同将依据采购需求及中标人的投标承诺签订,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服务承诺优于采购需求的,按其承诺执行。供应商可据此形成唯一、确定的报价和服务方案,不存在质疑人所谓*****;无法据此形成唯一确定的报价和服务方案*****;的情形。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最新发布”“性能最优”等产品要求及解除合同条件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

答复:(一)招标文件“其他要求”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供应商以停产、淘汰机型投标,保障采购标的与当前主流技术水平相适应、保障设备全生命周期内备品备件供应和软件升级,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的规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二)该条款的判断基准客观、可验证:“最新发布或性能最优型号”以投标截止日为判断时点,以制造商官方公开发布的产品资料为准;“不低于同品牌、同定位产品主流水平”以制造商官方公开的同系列、同定位产品客观性能指标为比较基准,均有明确参照,并非无法执行的主观标准。

(三)履约验收以中标产品的型号、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为依据,中标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并正常履约的,不因后续市场出现新型号而构成拒收或解除合同情形;合同相关条款系为防范*****;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违约行为设置的一般性保障条款,与质疑人理解相反,恰恰是保护诚信履约供应商的安排,不会形成“动态且无法预判的履约标准”。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 购 人:桂平市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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