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6-09-29 00:00:0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柳州市正荣贸易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转让项目(*************) |
| 标的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柳州市正荣贸易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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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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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柳州市正荣贸易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转让项目,详细情况如下:截至处置基准日****年*月**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代垫费用*,***,***.**。该资产包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资产包清单如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债权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本次转让标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若征集到*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于公告期满后进行网络竞价;若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相关规定补登公告*个工作日,若补登公告期间仍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则转让方与该意向受让方确认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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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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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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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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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约定支付) *.受让方自确认成交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成交价款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等额冲抵成交价款或支付完全部款项后保证金退回受让方。 (*)分期支付: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成交价款,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款的**%且不低于****万元(含);剩余价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支付完毕。 受让方应按照年利率*.*%支付分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该费用以未付成交价款余额为基数,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第**个工作日起计算,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受让方所付款项将优先用于冲抵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为:资金占用费=未付成交价款余额×*.*%×资金占用天数÷***。已缴纳的保证金可等额冲抵成交价款或支付完首笔成交款项后退回受让方。 *.本次交易成交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水利电力大厦支行 账号:**** **** **** ****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交纳保证金。 *.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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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信誉良好,能够支付标的成交价款并承担购买该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达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不属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不属于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不属于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不属于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不属于上述第*至*项下禁止的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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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标的状况确认书; *.“信誉良好,能够支付标的成交价款并承担购买该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标的状况确认书; *.“信誉良好,能够支付标的成交价款并承担购买该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承诺函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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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风险披露: *.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相关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 *.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挂牌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可能存在执行回转等诉讼风险; (*)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可能存在原始抵押登记与处置时点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情况。 (**)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撤回挂牌的,转让方同意交易保证金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追究转让方及广西交易所集团任何法律责任。 *.转让方已经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完成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若出现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违约,未按期支付资产成交价款的,转让方可另行对标的进行再次公开处置,再次公开处置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公开处置成交价款的,本次成交价款与再次处置成交价格的差额部分由本次成交的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就该部分差额向本次成交受让方另行主张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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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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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可等额冲减部分成交价款或支付完毕成交价款/首期成交价款后退回受让方。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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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挂牌公告时间继续顺延*个工作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若补登公告期间仍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的,则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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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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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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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