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9-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乌鲁木齐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智慧校园三期软件平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卓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号创业大厦**层***房间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号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安必生科技有限公司“对接能力”评分项打分缺乏事实依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项目团队、人员证书、履约保障相关内容真实性存疑,评审委员会未对该部分材料真实性开展审慎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同类业绩材料与本项目匹配度存疑,评审委员会未对业绩匹配度开展审慎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针对招标文件*项带“▲”实质性参数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存疑,评审委员会未审慎核验证明材料。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安必生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中涉及投诉事项的响应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