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元
*、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贰万零陆佰叁拾元贰角陆分。
合同总价不代表最终结算价,最终结算金额以审核的为准。
*、如乙方存在没有按设计图纸和招标工程清单完成的内容,甲方按实扣减。
*、工程款支付采用:
(*)项目正式进场开工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后续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情况累计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付款节点,累计支付至不超过合同价的**%;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则按审定的结算总价支付至**%;预留审计结算金额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后,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后,无息返还。
*)如需进行结算,则编制结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配合。
*)本工程最终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及结算方式经审定结果为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按湖南省、长沙市最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项目相关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减内容(子目)时,其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方法如下: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已有项目以乙方投标报价为准,类似项目参照投标报价执行;
(*)对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和施工图中均没有的子目,根据最新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配套解释文件执行。
(*)材料价格:材料主材价格均按合同附件(投标价)执行,投标书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期间《长沙工程造价》同期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及《长沙工程造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需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生效。
*、最终结算价以审定结算金额为准。
*、所有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日内将项目竣工资料和项目竣工结算书交采购人,由采购人报送长沙市芙蓉区相关部门审计,甲方按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支付剩余金额。如没按时报送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迟等情况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项目正式进场开工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后续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情况累计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付款节点,累计支付至不超过合同价的**%;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则按审定的结算总价支付至**%;预留审计结算金额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后,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后,无息返还。
*)如需进行结算,则编制结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配合。
*)本工程最终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及结算方式经审定结果为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按湖南省、长沙市最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项目相关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承包方须提供合同金额*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由商业银行出具的无条件保函(见索即付)
*.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钟程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赣****************
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无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有变更通知单为依据,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质量保修:按国务院****年第***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两年,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要设备按生产厂家规定。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按国务院****年第***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两年,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要设备按生产厂家规定。
十、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乙方必须按项目总进度计划表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除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可协商顺延外,其它延期乙方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一切损失。
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每延期一天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工期违约金,工期违约金为****元/天,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当工期延误达到**天及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引发解除合同的相关经济、社会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已安装的器材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愿协商调解的,可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本项目最终实施合同以纸质签订合同为准。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