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9-29
甘肃/白银 质疑投诉
景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白银-2026-09-29 00:00:00
景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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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财罚[****]*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关玲;性别:女;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万盛花园*******。

姓名:许可俊;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强湾小区**号楼二单元***室。

我局于****年*月*日对“景泰县第三中学****年校舍维修及三余楼三味楼消防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第二包评审专家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年*月**日,当事人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景泰县第三中学****年校舍维修及三余楼三味楼消防改造提升工程项目”,该项目第二包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家,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家。”的规定,磋商小组应当终止评审,将本项目第二包按废标处理。但却继续进行了评审,并推荐甘肃中天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名,甘肃格瑞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名,最终影响到本项目中标结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三项证据证实:

*.项目评标报告。

证据形式为书证;证明本项目第二包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家,磋商小组应当终止评审,但却继续进行了评审,并推荐甘肃中天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名,甘肃格瑞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名,最终影响到项目第二包中标结果。

*.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的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

证据形式为书证;证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案件事实,且在项目第二包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确认有效供应商仅为*家,并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要终止评审,进行废标处理。但系统操作页面未显示评标结束,也未找到评审系统中的废标按钮,想着有效供应商不足两家,系统会弹出废标按钮,所以继续进行了评审,但评审结束后系统并未显示废标,最终影响到了项目第二包的中标结果。

*.项目评审时的录音录像资料。

证据形式为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和客观原因导致该问题发生,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进行听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首先,按照《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两轻一免”清单(从轻)》的规定,本案的违法行为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且本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符合从轻处罚的适用情节;其次,根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 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裁量档次。再次,依据《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因工作失误和客观原因导致,可依照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两轻一免”清单(从轻)》、《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认定在该项目第二包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杨镇媛,电话:************。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景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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