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财采诉决〔2026〕12号)
2026-09-29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酒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财采诉决〔2026〕12号)
甘肃/酒泉-2026-09-29 00:00:00
酒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财采诉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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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酒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省级区域公共卫生中心项目(*包)

项目编号:****************

投诉人:华仪尚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号院*号楼*层****号南***

被投诉人*:酒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神舟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天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霞飞路******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熙润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栖霞中心社区绿地中央广场渭河街****号****

我机关依法对华仪尚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酒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省级区域公共卫生中心项目(*包)”质疑答复不认可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甘肃熙润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制造商赛默飞世尔(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 的情形、属于小型企业”的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认定中标无效。

经向制造商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核实,该局书面认定赛默飞世尔(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工业小型企业(按照****年度数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六条明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排除的是“直接控股关系”而非“实际控制人”,所指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境外注册企业不适用我国划型标准,赛默飞世尔(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英潍捷基(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并非大型企业。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资料,中标供应商甘肃熙润康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赛默飞世尔(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系****年数据,该制造商****年、****年数据均在工业小企业范围内,该数据错误未影响制造商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划分,供应商未因数据填写不实获得其他竞争优势或非法利益,该声明函不属于虚假声明。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华仪尚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中标供应商甘肃熙润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声明函,不应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扣除价格评审优惠后,评审结果不变,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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