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2026-09-29 00:00:00


项目名称:白银市中心医院为民实事糖尿病及糖肝共病早期筛查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中标供应商:甘肃伯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采购人):白银市中心医院
相关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年*月*日,白银市中心医院为民实事糖尿病及糖肝共病早期筛查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年*月**日*:**该项目在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组织开标。****年*月**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年*月*日本机关接到关于该项目的投诉函。****年*月*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年*月**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决〔****〕*号)。
三、监督检查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白银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信访事项提醒函》(市财采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该项目采购活动开展全面核查。经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投标人提供有效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本机关通过查询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免疫分析设备”包括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器、荧光免疫分析仪器、生化免疫分析仪器、酶联免疫分析仪器。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年*月**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官网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免疫分析设备”,适用** ****.******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部分:通用要求;******.******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部分体外诊断(***)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家投标人(甘肃安信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陇润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无产品检验报告,*家投标人(甘肃伯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鸿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兰州谨于诺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康达沣泽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报告全部不符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号)的要求,本项目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
(二)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通过查阅招标文件、*家公司投标文件,发现中标供应商甘肃伯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有参数均作了无偏离响应,但查阅投标文件所附产品彩页,并通过查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证实,其产品有*项技术参数负偏离,分别为产品适用范围、操作系统、打印模式、试剂卡识别。上述*项技术属于招标文件明确的技术要求,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本机关通过查阅招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文件遗漏合同履行必需的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四)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本机关通过依法查阅招标文件、*家公司投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标供应商甘肃伯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有参数均作了无偏离响应,但其投标文件所附产品彩页证实,其产品有*项技术参数,即操作系统、打印模式、试剂卡识别,不满足技术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不满足技术要求应予扣分,但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扣分。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通过监督检查,本机关发现,截止****年*月**日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公开信息查询内容等材料为证。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参与投标的*家供应商,投标人提供有效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本项目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可能影响采购公正和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本项目参与投标的*家供应商,投标人提供有效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本项目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应予废标。
*、责令采购人白银市中心医院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在后续采购活动中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列明合同履行必需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报告等要求,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针对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问题问题,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五、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