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14
重庆 质疑投诉
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9-14 00:00:00

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磐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农业职业学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瓜山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昌路*号融创·竣爵堡**栋*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以我司未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具备提出质疑的法定条件为由回复质疑不予受理。*.被投诉人以我司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由回复质疑不予受理。我司质疑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评分限制不合理,排斥了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并指出了具体条款内容,无需另外的证明文件。*.采购文件中综合评分规则设计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扣分机制不符合量化评审法定要求,主观扣分空间大,存在内定嫌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

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磐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农业职业学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瓜山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昌路*号融创·竣爵堡**栋*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以我司未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具备提出质疑的法定条件为由回复质疑不予受理。*.被投诉人以我司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由回复质疑不予受理。我司质疑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评分限制不合理,排斥了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并指出了具体条款内容,无需另外的证明文件。*.采购文件中综合评分规则设计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扣分机制不符合量化评审法定要求,主观扣分空间大,存在内定嫌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中的部分投诉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