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21
重庆 质疑投诉
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9-21 00:00:00

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嘉年华实验室设备(重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号*号楼一层******


被投诉人*:重庆农业职业学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瓜山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昌路*号融创·竣爵堡**栋*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多款仪器技术参数存在明显指向特定品牌、设置多重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无法实现至少*家供应商充分竞争。*.采购公告条款自相矛盾,一方面允许供应商在网站免费下载全套招标文件,另一方面增设付费购标,纸质登记前置条件,不合理抬高市场主体监督采购文件的门槛。*.被投诉人违法增设法定受理条件,以“未付费购标”为由出具《质疑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变相剥夺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程序严重违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未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为由对我方质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行政处置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属于违法剥夺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属于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重庆农业职业学院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

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食品智能加工实训中心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嘉年华实验室设备(重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号*号楼一层******


被投诉人*:重庆农业职业学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瓜山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昌路*号融创·竣爵堡**栋*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多款仪器技术参数存在明显指向特定品牌、设置多重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无法实现至少*家供应商充分竞争。*.采购公告条款自相矛盾,一方面允许供应商在网站免费下载全套招标文件,另一方面增设付费购标,纸质登记前置条件,不合理抬高市场主体监督采购文件的门槛。*.被投诉人违法增设法定受理条件,以“未付费购标”为由出具《质疑不予受理的回复函》,变相剥夺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程序严重违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未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为由对我方质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行政处置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属于违法剥夺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属于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重庆农业职业学院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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