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2026-09-28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绥化市应急管理局提档升级改造(二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嗨态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园小区**号楼*层商业*
号*******
被投诉人:绥化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号党政办公中心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绥化市应急管理局提档升级改造(二次)(项目编号: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无人机三项标的(标的**、**、**)及建模软件、管理平台技术参数整套指向特定品牌(大疆),变相指定原厂服务,且招标文件直接使用大疆专有名词“****”。
(二)投诉人认为**算力高密度节点(标的**)***参数唯一对应华为昇腾***芯片(***** ******)规格。
(三)投诉人认为自组网系列设备(标的*****)锁定单一厂商;采购人答复自认“系对同一投标人交付产品体系的整体性要求”,整体参数指定单一厂家采购人答复并没有实质列举满足不是单一厂家佐证。
(四)投诉人认为高清***显示屏(标的*)非通用参数叠加并要求特定第三方检测报告、节能认证证书,答复未针对具体参数逐项回应。
(五)投诉人认为边界安全设备*项标的(标的*****)按单一厂商产品族成套打包、互相绑定;实质锁定单一厂商产品族。
(六)投诉人认为评分办法“项目人员资质”以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特定机构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评分项非资格条件”“考试对全社会开放”不构成免责理由。
(七)投诉人认为“综合信用”*分以黑龙江省本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评审因素,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得突破上位法。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它补充事项
无。
绥化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