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滦财采投【2026】17号)
2026-09-29
河北/秦皇岛 质疑投诉
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滦财采投【2026】17号)
河北/秦皇岛-2026-09-29 00:00:00
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滦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建华路、滦州情幼儿园的家具及厨房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市锦顺恒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华彩唐人街一号***楼****
被投诉人:滦州市教育局
地址:滦州市滦河街道文兴道**号
被投诉人: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滦州市惠民西道*号
相关供应商:秦皇岛市北广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骊城大街南侧门面*楼
四、基本情况
“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建华路、滦州情幼儿园的家具及厨房设备”项目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年*月**日,唐山市锦顺恒商贸有限公司向滦州市教育局和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年*月*日,唐山市锦顺恒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对投诉材料审核后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中标人秦皇岛市北广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商用消毒柜未完成法定型号备案,不满足国家强制准入要求。投标产品不具备合法市场准入及供货条件。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本项目投标商用消毒柜(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本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型号:*******)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二类消毒器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及国家消毒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备案与具体产品型号备案相互独立、不可等同,上市销售及政府采购使用的消毒器械,必须完成对应产品型号卫生安全评价备案,且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经核查,案涉*******型号商用消毒柜未完成对应产品型号备案,属于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违规产品,不符合法定市场强制准入条件,不得用于本项目政府采购供货。 投诉事项*:中标人秦皇岛市北广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厨房用具中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制造商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部分厨房用具制造商经营范围与投标产品不匹配,违反生产许可强制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文件编号
滦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滦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秦皇岛-2026-09-29 00:00:00
二、项目名称: 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建华路、滦州情幼儿园的家具及厨房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市锦顺恒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华彩唐人街一号***楼****
被投诉人:滦州市教育局
地址:滦州市滦河街道文兴道**号
被投诉人: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滦州市惠民西道*号
相关供应商:秦皇岛市北广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骊城大街南侧门面*楼
四、基本情况
“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建华路、滦州情幼儿园的家具及厨房设备”项目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年*月**日,唐山市锦顺恒商贸有限公司向滦州市教育局和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年*月*日,唐山市锦顺恒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对投诉材料审核后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中标人秦皇岛市北广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商用消毒柜未完成法定型号备案,不满足国家强制准入要求。投标产品不具备合法市场准入及供货条件。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本项目投标商用消毒柜(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本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型号:*******)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二类消毒器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及国家消毒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备案与具体产品型号备案相互独立、不可等同,上市销售及政府采购使用的消毒器械,必须完成对应产品型号卫生安全评价备案,且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经核查,案涉*******型号商用消毒柜未完成对应产品型号备案,属于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违规产品,不符合法定市场强制准入条件,不得用于本项目政府采购供货。 投诉事项*:中标人秦皇岛市北广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厨房用具中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制造商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部分厨房用具制造商经营范围与投标产品不匹配,违反生产许可强制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文件编号
滦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