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乾财采〔2026〕951号)
2026-09-29
吉林/松原 质疑投诉
乾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乾财采〔2026〕951号)
吉林/松原-2026-09-2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乾安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业机器人编程与运维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乾安政采*[****]****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泓盛骏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以东、长双快速路以北净月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号楼*区          

被投诉人*:乾安县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鸣风大街东***米            

被投诉人*:乾安县政府采购中心(乾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荣业街道     

三、基本情况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含多种货物,招标文件未依法载明核心产品,答复以”一体化成套不可拆分”为由拒绝载明,于法无据。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依法标明实质性要求,答复虽作澄清但未依法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且澄清内容未载入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分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规则仍未细化量化,更正公告仅更正名称、未更正实质内容。

投诉事项*:多个品目的技术参数成组出现、精确到特定规格、直接指定特定品牌型号,涉嫌指向特定产品;经公开检索比对(证据一至证据七),相关参数已被证实系抄录特定产品资料。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直接限定软件开发框架和特定技术体系术语,答复所称”可提供替代方案”未解决★条款否决问题。

投诉事项*:双盲暗标要求与截图、证明材料、品牌型号要求相冲突,答复确立的编制规则未载入更正公告,废标风险未消除。

投诉事项*: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答复将认定标准完

全交由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

投诉事项*: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仍设置小微企业**%、联合体*%、分包*%价格扣除,政策适用错误,答复回避核心问题。

投诉事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与招标文件保留的联合体条款前后矛盾,答复仅作口头澄清、未修改文件。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设置为*****;合格投标人数*******;,规则荒谬,答复以*****;自主设置*****;为由拒不更正。

投诉事项**:技术部分**分主观评分未细化量化,答复以*****;梯度定性评分属常规做法”搪塞。

投诉事项**:实训室文化建设将施工内容混入货物采购包且无工程量清单,合同关键条款留白,答复未解决报价不可测算问题。

投诉事项**:(与前述事项相关的程序违法事实):****年*月*日更正公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距投标截止不足十五日且未顺延开标时间。

投诉请求:*.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项违法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以更正公告通知全部潜在投标人;

*.认定****年*月*日更正公告程序违法;

*.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审查并决定暂停本次采购活动;

*.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根据安县职业教育中心、乾安县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书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答复以一体化成套不可拆分拒绝载明,于法无据。

经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工业机器人实训装置、软件系统、家具、终端、实训室文化建设施工等*个不同类别品目,属于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技术构成、价格比重合理确定并载明核心产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已约定多品目分包应当载明核心产品,但采购需求通篇未载明核心产品,导致相同品牌评审规则无法落地。被投诉人答复中“一体化成套不可拆分不予载明核心产品”无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书面复核确认本投诉事项成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依法标明实质性要求;质疑答复作出释义,但未书面通知全部潜在投标人、未载入更正公告。

经查:招标文件以★标记实质性参数,评分办法写明★参数必须满足,非★参数设置偏离扣分;符合性审查表“货物技术参数等实质性要求”属于概括表述。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仅系对既有招标文件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或澄清,不属于必须发布更正公告的情形。★标识、评分规则自招标文件发布即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公开,不存在信息不对称。

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分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规则未细化量化,更正公告仅修改名称,未更正实质评审口径。

经查:该**分评分项占总分权重高,仅设置负偏离扣分,招标文件未明确“每负偏离一项”的计数标准、未公布非★参数总数量;采购需求内部编号体例混杂,容易造成评审口径分歧;关键评审口径仅体现在质疑答复,未纳入公开采购文件。被投诉人复核确认该事项成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多项技术参数成组、精确特定规格,涉嫌指向特定产品,参数系抄录特定产品规格资料。

经查:投诉人提交比对证据显示,相机、工业机器人轴速度参数、***、数字孪生软件、三维仿真系统、安全实训终端等部分参数与特定产品、专利文献、厂商宣传资料高度重合,部分参数存在抄录形成的笔误;部分指标与中等职业学校室内实训教学场景的实际需求匹配性不足。被投诉人经复核确认该投诉事项成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参数直接限定软件开发框架与特定技术体系术语;答复称可提供替代方案,但未解决★条款否决投标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系统直接指定****** *****、***‑***开发框架,***、变频器、伺服多处限定特定厂商专有技术术语;该类内容属于实现功能的技术路线,并非教学功能结果描述;★条款为一票否决,答复所述“替代方案”未在采购文件中设置落地评审规则。被投诉人复核确认该投诉事项成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双盲暗标要求与截图、证明材料、品牌型号提交要求冲突;答复确定材料划分规则未载入更正公告,废标风险未消除。

经查:原招标文件技术响应表包含品牌型号栏目,确实存在冲突隐患,代理机构已于****年*月*日更正公告删除该栏目。采购人、代理机构明确:身份识别类截图、证明材料放置商务明标,技术暗标只提交无标识文字描述。该划分属于对既有双盲评审文件体系的释义答疑,不属于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将整套采购文件(含答疑)作为评审依据,不会将商务明标材料作为暗标无效的判定依据,已经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不存在不合理转嫁风险。

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将认定标准交由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

经查: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满足参数的证明材料,未明确证明材料形式、出具主体;但并未将证明材料载体形式设置为得分条件,评审只核查材料内容与参数是否匹配;采购人承诺评标前向专家出具评审注意事项,后续通过答疑进一步说明佐证材料效力层级。现有规则并未形成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

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仍然设置小微企业、联合体、分包价格扣除,政策适用错误。

经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项目,按财库〔****〕**号第十条,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招标文件保留价格扣除条款系模板遗留文本,实际不会启用;被投诉人承诺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全部价格扣除相关条款,消除文本矛盾。

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属于招标文件模板文本瑕疵,被投诉人承诺完成更正整改。

投诉事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文件保留联合体相关条款格式,仅口头澄清未修改文件。

经查:招标公告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条款效力优先于模板文本;招标文件残留联合体投标条款、联合体协议格式等示范文本内容,存在文本瑕疵。被投诉人承诺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全部联合体及分包意向协议冗余文本。

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属于招标文件模板文本瑕疵,被投诉人承诺完成更正整改。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设置“合格投标人数‑*”,合格投标人*家时将产生*名候选人,规则不合理。

经查:该计算公式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疏漏,当有效合格投标人达到法定最低*家时,会出现无法产生中标候选人、采购项目失败的结果,不符合财政部令第**号关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制度要求。被投诉人认可条款错误,承诺发布更正公告废除该计算公式,重新设置合法的候选人推荐数量。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部分**分主观评分未细化量化,以梯度定性为常规做法搪塞。

经查:该**分技术方案、售后服务评分仅使用“完善可行、一般、较完整”等定性描述,未设置各档次对应的客观评价要素,未落实评审因素细化量化要求。被投诉人复核确认该事项成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实训室文化建设将施工内容混入货物采购包,无工程量清单,合同关键条款留白,报价无法测算。

经查:品目*实训室文化建设包含墙面翻新、配电线路布设、展板布置等施工内容,未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规格、施工范围、验收标准;采购合同部分关键商务、赔偿、质保、付款节点条款留白,供应商难以客观测算成本,履约争议风险较高。被投诉人复核确认该事项成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年*月*日更正公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距投标截止不足**日,未顺延开标,属于程序违法。

经查:该次更正公告仅修改评分项名称、删除技术响应表品牌型号栏目;被投诉人提交材料证明已同步顺延开标时间;更正内容属于文字勘误、表格栏目调整,不属于实质性改变采购需求、评审标准的情形,不适用必须顺延**日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关于代理机构名称文字不一致属于笔误,实际采购主体未发生变化。

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六、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一),责令乾安县职业教育中心、乾安县政府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修改重点包括:

(*)依法确定并在招标文件载明核心产品,完善相同品牌产品处理规则;

(*)细化量化**分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规则,明确偏离计数口径;

(*)对涉嫌指向特定产品的成组技术参数重新论证,删除不合理指标、指定开发框架、特定技术体系术语,完善“或相当于”同等功能表述;

(*)删除不合理中标候选人计算公式,设置合法可行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

(*)细化**分主观评分各档次对应的客观评判要素,落实评审因素细化量化;

(*)完善实训室文化建设工程量清单、施工范围、材料标准、验收标准、安全责任;补全政府采购合同关键商务、付款、质保、违约赔偿条款;

(*)删除全部错误的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联合体投标及分包相关冗余模板文本;

(*)采购需求修改前应当依法开展需求调查及专家论证,确保采购需求公平、合规、完整。

*.对投诉人提出的暂停采购活动申请,因本处理决定直接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再单独作出暂停文书。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乾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乾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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