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6-09-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祥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号金阳不夜都*栋*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双流区精神卫生中心(成都市双流区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荷韵北路***号
被投诉人: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双流区精神卫生中心(成都市双流区第四人民医院)****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对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的符合性审查结论,将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等同于法定适用范围;质疑答复未作出充分核查和说明。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以“未在招标文件质疑期内提出质疑”为由回应质疑事项,但投诉人本次投诉的核心是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何解释和适用该实质性条款,以及质疑答复新增的解释理由,并非脱离原质疑事项重新对招标文件提出独立质疑。
投诉事项*: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与国家有关强制性监管规则不协调,并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应依法停止评标。
投诉事项*:对实质性要求质疑答复仅以三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了响应”即认定符合,尚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已对该客观实质性要求进行了充分、同尺度的事实核验。并未核实其他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因系统设置原因,投诉事项无法选择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以外的法律法规,本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应为“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采购人废标。”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