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9-29 00:00:00
一、柳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学及办公用品设施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号**************包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润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号轻铁湖西花园*幢*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柳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振兴大街工信局楼下利河花园**号门市
相关供应商:江苏嵘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中山社区浦六北路**号凡庄组老市场商业综合楼*****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柳河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诉讼。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江苏嵘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投标无效;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仅填写产品名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对应产品型号,文件信息前后矛盾,无法核实产品真实性,涉嫌违规享受本国产品价格优惠,投标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认证证书,投标无效;投诉事项*:柳河县政府采购中心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法定职责,仅转发中标供应商自行出具的答辩材料,未出具代理机构正式盖章质疑答复文书,质疑答复程序违法,回复内容我公司不予认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影响中标结果,责令柳河县政府采购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整改,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