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和田地区禾一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6-09-28
新疆/伊犁 质疑投诉
伊宁县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和田地区禾一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2026-09-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伊宁县 **** 年玉米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追加资金)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和田地区禾一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乔达乡亚依勒干村***号

被投诉人*:伊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伊宁县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杏花源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域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伊宁市西城天街*区四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和田地区禾一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域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伊宁县 **** 年玉米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追加资金)(采购项目编号:*****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作物: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设置为★号实质性否决参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答复认定该参数合法合理属于认定错误。
投诉事项*:更正后的联苯菊酯·吡虫啉采购参数文本存在表述瑕疵,将防治对象“蚜虫”写进登记作物栏目括号内,极易产生评审歧义,质疑答复认定“表述划分清晰不存在混淆”结论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在★实质性条款中设置:“所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作物为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肥料标签推荐适用作物应当与登记批准内容一致,不得使用“等”字扩大登记作物范围。招标文件该条款将“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设为否决项,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非核心的登记作物范围设为实质性门槛,剥夺了其他同等质量肥料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更正后的联苯菊酯·吡虫啉采购参数文本存在表述瑕疵,将防治对象“蚜虫”写进登记作物栏,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农药标签、说明书应当分别载明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两项独立内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标签、说明书,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模糊不清,容易造成评审标准理解不一致,损害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采购文件,消除不合理限制条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日内依法向伊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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