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6-09-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彭州市****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子树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号
被投诉人:富源工程管理咨询(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富源工程管理咨询(四川)有限公司代理的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彭州市****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土壤调理剂氧化钙(***)含量指标设定过高,超出行业通用标准,具有明显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对土壤调理剂产品形态限定为“颗粒”缺乏合理依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要求土壤调理剂的***≥**%、**≥*等具体技术指标必须在《肥料登记证》中体现,该要求将《肥料登记证》的登记内容作为资格审查的实质性条件,超出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定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拟投入本项目设施设备评分标准中无人机数量要求极为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脱节,且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直接冲突。
投诉事项*:租赁设备须提供出租方购置发票复印件的要求超出供应商控制能力,构成歧视性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彭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