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2026-09-2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朔州市平鲁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山西工学院平阳校区二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朔州市平鲁区教育局
*、地址:平阳新街**号
五、基本情况
在山西工学院平阳校区二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项目中,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定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七、处罚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