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9-28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乐平市佩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宏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号喜业花园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校
采购项目负责人:马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负责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所需****班班通采购项目第二次(***********)。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备注条款:“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复核,无法通过复核测试或一条不能满足招标参数技术要求的,则报上级单位核实处理;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逐条对参数功能比对,如果实际产品技术性能和系统功能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按照上级单位核实意见进行处理。所有技术参数均须满足或优于询价文件要求,任何负偏离均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且违反了政府采购中不得非法改变中标结果的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人援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作为样品要求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小学校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铝城小学班班通配置表中,“备注: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复核,无法通过复核测试或一条不能满足招标参数技术要求的,则报上级单位核实处理;采购人有权要求拟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逐条对参数功能比对,如果实际产品技术性能和系统功能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按照上级单位核实意见进行处理。所有技术参数均须满足或优于询价文件要求,任何负偏离均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违反了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本项目为询价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不适用于询价采购项目。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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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采购监督决定书(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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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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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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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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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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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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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