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9-28 00:00:00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号线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出租底价 |
*** 元/月/个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 |
颜先生 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号泛海国际*座**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其他披露事项 |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月/个 |
|||
|
出租面积(㎡) |
* |
||||
|
租赁期 |
*年 |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
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期起*个月。经营期准备期内不收取租金 |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前两年租金不递增,第三个租赁年度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个月租金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仅被允许在出租方指定位置放置共享充电宝设备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并在《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为丰富杭州地铁荟小程序会员服务场景,提升小程序用户活跃度、新客注册转化及存量会员粘性,计划与共享充电宝承租方开展深度合作,围绕流量互通、用户拉新、积分运营等方向明确业务落地目标与配套技术改造需求,具体内容如下: ①意向承租方必须确保用户在杭州地铁站点内扫码后,其租借流程能与“杭州地铁荟”小程序完成安全、稳定的数据交互,实时识别用户会员身份及可用权益。并清晰展示于租借界面。 ②意向承租方系统须支持接收并执行来自“杭州地铁荟”的业务指令,实现“充电宝权益券(通过杭州地铁荟积分兑换或发放)”使用功能。 ③意向承租方必须提供权限,供出租方可实时查询后台管理系统。按需查看订单数据、会员权益发放与核销明细、杭州地铁荟积分消耗记录等。 ④引流需求:打通双方订单体系,实现流量统一归集。业务目标:用户通过扫杭州地铁荟小程序专属二维码(充电宝设备二维码)→进入充电宝租借页面→完成租借→订单完成→展示杭州地铁荟运营卡片/弹窗→用户点击→跳转指定小程序页面→继续使用出行或生活服务。租借充电宝,租借订单、积分兑换充电时长等相关订单信息,统一展示在杭州地铁荟小程序订单列表内,支持用户在小程序端完成对应租借操作,实现杭州地铁荟小程序与充电宝服务流量、使用链路一体化。技术需求:实现两类平台订单数据同步、前端统一展示与交互操作。 ⑤积分兑换需求:扩充杭州地铁荟平台积分消耗场景,上线充电时长积分兑换权益。业务目标:拓展现有积分商城使用场景,新增充电时长类权益兑换品类;会员可在杭州地铁荟积分商城或会员权益专区,消耗指定积分兑换对应时长的免费充电券,兑换完成后可前往充电宝平台核销使用。技术需求:打通积分平台与充电宝平台的数据接口,由充电宝平台配套开发积分兑换权益页面,保障权益券互通、正常核销使用。 ⑥在租赁同期内,承租方负责向出租方每个合同经营年度提供*****小时的充电宝免费充电时长权益(权益有效期与当个合同经营年度时长一致),供出租方用于项目推广等营销、宣传活动使用。承租方应确保出租方在每个合同经营年度的首月即可使用前述权益,该等权益不设置使用门槛、单次使用数量等限制条件。每年免费充电时长权益消耗完毕后,出租方仍有相关需求的,超出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为满足前述业务的上线、使用、对接、核销等功能,如因此产生开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合同首年期满后,出租方有权根据上述要求,考核承租方配合情况,若无法达到要求,出租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后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点位经营权,并按相应合同条款处理。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意向承租方(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年、****年)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且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共享充电宝设备的经营必须严格遵守杭州地铁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经营过程中不对杭州地铁的运营安全、运营秩序、运营环境产生任何的影响。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自行负责取得开展共享充电宝设备经营所需的一切资质或批准,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或批准所需要的条件,共享充电宝需放置在符合要求消防保护柜内,同时位置旁需配备水基灭火器。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共享充电宝设备具体放置位置,出租方根据地铁场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租方无异议。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设立专门的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运营团队,并将团队成员清单提交出租方(包含成员姓名、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后期运营过程中如有更换团队成员,需在*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清单;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与出租方的“杭州地铁荟”运营团队完成工作对接,并在合同签订后*个月内完成业务互通的要求。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共享充电宝项目收费标准不超过*元/半小时,日封顶为**元(自租借开始起**个小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需调整共享充电宝项目收费标准须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已充分了解《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样本)内容。 (**)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标的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租赁标的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交付确认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交接完毕。 (*)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如下:①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成交的标的,向承租方收取首年含税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对于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人报名并成交的标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计收取交易服务费。②单宗标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不得超过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含本数);单宗标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低于人民币参仟元整的按叁仟元整计收。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成立满*年(含)以上的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信息披露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仅限品牌直营(品牌持有者或品牌持有者母公司或子公司)【执行标准: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资金不少于****万元;证载成立年限截止****年**月**日已满*年;提交商标注册证(或品牌证明材料),证载品牌持有者或品牌持有者为意向承租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还须提供与品牌持有者间的股权证明资料】。 *、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在地铁站厅的共享充电宝经营经验【执行标准:提供至少*个项目租赁(经营)合同,内容含共享充电宝经营】。 *、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意向承租方须提交踏勘承诺书(承诺已取得并提交共享充电宝设备相关的****或***或***等质量认证及安全检测报告。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期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出租方盖章(杭州市上城区九和路***号铁汇发展中心**负一楼杭州地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先生***********)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陈经理 |
联系电话 |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时至**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