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6〕9号
2026-09-23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6〕9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9-2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号
作者:讷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理历史探究实验室及智慧教室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沈阳赫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号七层******号

被投诉人*: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被投诉人*:讷河市第一中学

地 址:讷河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山东腾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声明,所列制造商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系科大讯飞旗下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依法不属于中小企业,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其中标应属无效。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山东腾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制造商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制造的硬件产品错误适用工业行业划型标准,将本应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型为中型企业的产品错误标注为小型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身份认定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法性。

投诉事项三:中标人山东腾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由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制造的智慧黑板、**智慧黑板、教师平板、学生平板等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但安徽智慧皆成未取得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标应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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