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2026-09-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州区人民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二期)医学设备采购(第二次)(一包)”(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州区人民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二期)医学设备采购(第二次)(一包)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嘉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号楼****室、****室
被投诉人:甘肃融科鉴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肃南北路金房瑞园*号楼二层***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嘉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甘州区人民医院病房改造提升项目(二期)医学设备采购(第二次)(一包)”(项目编号:***************)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价格显著高于市场行情,评审结果存在明显不公嫌疑。本项目标的市场正常单价区间为【**–**】万元,本次中标单位报价*,***,***元,明显高于市场行情。我司作为诚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递交投标文件,并针对报价相关事项按要求提交了澄清证明材料,全程合法合规。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拒绝向我司提供评审打分明细,仅告知得分与排名,我司测算得分与实际得分严重不符,质疑答复未实质回应。
项目评审结束后,我司依法申请查询本单位投标报价、技术参数得分、总分及各分项评审明细,被投诉人以“原始打分明细属于保密内容”为由拒绝告知,仅提供总得分与排名。我司依据投标文件自行测算,测算结果与实际公布得分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将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我司于*月**日向甘肃融科鉴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质疑函,收到答复仅公布我司排名与得分,对上述关键事项及评分明细未作出明确的说明。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财库 (****) ** 号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专家原始分项打分记录属于评审保密档案。据此,我机构依法向贵司告知贵司在本项目的总得分及排序;贵司要求提供全部原始分项得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我方认为:财库〔****〕** 号的保密义务约束的是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人员,禁止其对外向第三方泄露评审情况;该文件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禁止向供应商本人提供其自身投标文件对应的分项得分、扣分项及扣分理由。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存在任何一条法律条文规定 “供应商无权获取本人分项得分、索要本人分项得分属于违法”。
财库〔****〕** 号保护的是评审专家独立评审过程、其他投标人的评审信息,并非永久封存供应商本人的分项得分与扣分理由。
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答复明确:** 号令第六十九条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供应商本人的分项得分明细可以向其本人公开,代理机构不得以保密为由直接拒绝告知扣分理由。
因我方自行测算得分与评审公布总分存在巨大差异,若不提供本人分项得分、扣分项依据,我方无法判断评标打分是否合规,直接剥夺我方提出质疑、举证、申辩的法定权利。被投诉人单纯以财库〔****〕** 号保密条款拒绝披露我方本人分项得分及扣分依据,属于对该文件适用范围的错误解读,该答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拒不提供我方分项得分及扣分理由;质疑答复未实质回应核心诉求,我方自行测算得分与实际得分存在巨大差距。
项目评审结束后,投诉人依法申请查阅本单位各评审分项得分、扣分项依据、价格分计算明细。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根据财库 (****) ** 号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专家原始分项打分记录属于评审保密档案。据此,我机构依法向贵司告知贵司在本项目的总得分及排序;贵司要求提供全部原始分项得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我方认为被投诉人对财库〔****〕** 号适用范围理解错误。财库〔****〕** 号规定的保密义务约束对象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禁止其向第三方泄露评审信息;该文件并无任何条款禁止向供应商本人披露其自身投标对应的分项得分、扣分理由,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亦无任何条款规定供应商不得获知本人分项得分。保密范围是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底稿、其他投标人评审信息,而非供应商本人的扣分理由。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明确,未中标供应商本人分项得分明细可以向其本人公开。
结合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我方自行测算得分如下:价格分满分 ** 分,我方应得 ** 分;技术参数满分 ** 分,存在两项不满足,测算得 ** 分;业绩分满分 * 分,我方得满分 * 分;剩余 ** 分的评审项,我方实际仅获得 *.* 分。该部分分值扣减幅度巨大,是造成我方总分偏低的关键。因被投诉人拒绝提供分项打分记录、不说明扣分理由,我方无法核实该 ** 分评审项扣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错误扣分、主观随意打分情形。
投诉事项*:本次评审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嫌疑,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鉴于中标报价异常偏高、且我司测算得分与实际得分严重不符、评审明细拒不公开等情况,我司对本次评审的公平公正性存在合理怀疑,请求财政部门依法调取并核查本项目评审资料。
经核查,*.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经我机关核查认为,是否向供应商告知其本人的各项评分明细,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裁量权,并无法律义务必须提供。现行法律也并未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供应商提供全部评委原始打分表、完整评审会议记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告知范围仅限于未中标本人的得分与排序,法规并未要求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排名,也未要求必须告知详细的评分明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也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同时我机关调取审查了评审档案记录,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复核并出具书面说明。专家评审小组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及投标报价评审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评审,如实打分,评审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错误扣分,主观随意打分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嘉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