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24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酒泉-2026-09-2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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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瓜州县全民健身广场塑胶跑道和足球场改造提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瓜州县全民健身广场塑胶跑道和足球场改造提升项目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宝源路**号

授权人:张洪全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煜峰工业园*号

被投诉人*(采购人):瓜州县体育中心

地 址:瓜州县渊泉镇渊泉街**号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酒泉凯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号疏勒家苑****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瓜州县全民健身广场塑胶跑道和足球场改造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已就塑胶跑道、人造草坪设定耐人工气候老化***小时、抗滑值≥**、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草丝拉断力≥***等要求(与国家标准** **********一致),属采购需求的符合性审查指标。第三章“评标办法”在此基础上按性能优劣设置分档加分,属正偏离加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招标文件未指定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或特定检测机构,该等指标系同类产品中中高端产品可以达到的性能水平,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上述参数组合具有排他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举证规则,投诉人仅摘抄招标文件参数,主观推断,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特定认证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招标文件将中国环境标志(**型)产品认证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系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财库〔****〕*号第五条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的合法措施;该认证机构开放、规则公开,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该设置系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影响未持证供应商的正常投标和其余得分,亦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意见,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是与采购标的同类的“类似运动场地新建或改造项目业绩”。“运动场地”系按照场地功能划分的场地类型概念,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所指的“特定行业”;该项业绩要求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亦未限定特定行业范畴,且系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或者排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项目实施方案的**个评审分项及各分项分值,并列举*类具体扣分情形(每项扣*分、扣完为止)。是为实现采购需求而设置,技术条件与履行合同相关,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分级明确,量化相应区间,设置不同区间分值,有明确的裁量基准和固定的阶次划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不存在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主观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前述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瓜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瓜州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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