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9-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南宁市本级为民办实事-中小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四期)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迈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金浦路**号汇东国际*座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南宁市白沙路南四里*号
被投诉人*: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号恩济西园产业园**号楼*座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教室灯、黑板灯第*—**条全部参数均需***/****检测报告佐证,大量非标指标抬高投标门槛,构成差别待遇,更正未涉及此问题,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实质性条款设置**日历天交货期,脱离大批量多校区施工实际,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商务评分设置建造师、八大员、社保证明等叠加评分,将法定资格、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更正未涉及此问题,答复违法。
投诉事项*:将*******/*****/*****三体系作为商务加分项,体系为自愿认证,变相限制新设、小微企业,更正未涉及此问题,代理机构答复理由无效。
投诉事项*:总分***分,价格仅**分(为法定最低下限)。技术**分中**分为无量化主观分,价格权重被实质性架空,严重弱化价格竞争,违反“低价优先、价廉物美”原则及评分量化强制规定,更正后仍未解决,答复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责令采购人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南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