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高新采罚〔2026〕第2号)
2026-09-22
广东/珠海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高新采罚〔2026〕第2号)
广东/珠海-2026-09-22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高新采罚〔****〕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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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编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珠高新采罚〔****〕第*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中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斌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建星控股科创园*栋*楼***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珠海市中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年代理实施“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年度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编号:**********)、“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年度机关三个饭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编号:**********)时,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工作底稿》、《现场检查笔录》、《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三、处罚结果

根据珠海市中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珠海市中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珠海市中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责令珠海市中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

四、权利告知

如珠海市中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珠海市人民政府(受理部门: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号,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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