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2026〕57号)
2026-09-23
广东/东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2026〕57号)
广东/东莞-2026-09-2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定书〔****〕**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二、项目名称:寮步镇无人机基层治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人:广东睿旗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金宝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祺文

被投诉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寮步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综合执法大楼五楼

被投诉人*:中天项目咨询(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号汇成大厦***室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月**日,投诉人因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文件,并于*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于*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人反映:*.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对技术部分主观评分进行实质性复核,即以复核客观分数无误为由驳回主观分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事实依据不充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机构以“评审情况依法应予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分项得分明细,但投诉人请求公开的是投诉人自身的分项得分明细,不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亦不涉及评审专家的个人隐私,代理机构拒绝提供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关于“技术部分各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不存在畸低”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结合投诉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连续两年以微小差距分列第一、第二的历史情况,以及本项目评分标准可能存在针对性调整的事实,请求财政部门调取评审过程资料进行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关于“结合投诉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连续两年以微小差距分列第一、第二的历史情况,以及本项目评分标准可能存在针对性调整的事实,请求财政部门调取评审过程资料进行审查”的部分属于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该部分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关于‘技术部分各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不存在畸低’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的部分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