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61号)
2026-09-10
福建/厦门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61号)
福建/厦门-2026-09-10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厦门监狱数据机房迁移(微模块化数据中心建设)网络系统升级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银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号***单元

被投诉人*:福建中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新保路**号福州正荣财富中心**地块*#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省厦门监狱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朝洋路

相关供应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号福州软件园*区*号楼*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银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厦门监狱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中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信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厦门监狱数据机房迁移(微模块化数据中心建设)网络系统升级(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厦门银创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有效投诉事项:案涉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限制性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恒锋公司合并报表从业人员超千人,属于大型企业,无投标资格。事实依据:恒锋公司为上市公众公司,其****年官方年度报告为法定公开公示文件,明确记载:母公司在职员工***人,合并报表口径(含全部分支机构、控股主体)在职员工总数****人,远超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人的中小企业人员上限。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诺信公司接受福建省厦门监狱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及开标时间;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恒锋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中诺信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厦门银创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厦门银创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厦门银创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厦门银创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采购包*:设置专门采购包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设置专门采购包 预留比例:***%”;“附*:采购标的一览表”规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一、资格审查”第*.*条“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项下“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中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规定“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④.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针对“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招标文件“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针对“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若有)”提供格式内容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恒锋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数据机房迁移(微模块化数据中心建设)网络系统升级,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大写:叁亿伍仟零肆拾伍万捌仟肆佰贰拾玖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大写:壹拾贰亿柒仟柒佰玖拾贰万贰仟贰佰零肆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家供应商进入评标阶段……采购包*根据有效供应商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推荐:第*中标候选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元,得分:**.****”。

鼓楼区工信局复函确认,经核恒锋公司****年统计报表*****《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查表》,该企业(含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即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年度营业收入******千元、资产总计*******千元、从业人数***人,其行业类别为电气安装,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该公司****年度为建筑行业中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鼓楼区工信局确认,恒锋公司(含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即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年度营业收入******千元、资产总计*******千元、从业人数***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恒锋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类中型企业,符合上述招标文件规定。因此,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恒锋公司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类中小企业。

投诉人以“母公司在职员工***人,合并报表口径(含全部分支机构、控股主体)在职员工总数****人,远超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人的中小企业人员上限”为由主张恒锋公司无投标资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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