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2026-09-24
湖南/长沙 中标结果
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湖南/长沙-202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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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作者:长沙市采购网 || 来源: || 公告创建时间:********** **:**:**
服务类合同预览
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标段一)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岳麓区茶子山中路***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标段一)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 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采购包一) 人寿保险服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号),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教通〔****〕*号),选择并确定两家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学年度长沙市教育局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的服务供应商。 按行政区域,本项目分为两个采购包:采购包一的服务区域为雨花区、湘江新区、望城区、浏阳市;采购包二的服务区域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长沙县、宁乡市。 项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价

备注

*

校方责任保险

*

**.**元/生

/

合同金额小写:**.**元

大写:叁拾贰元柒角

二、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人数以学校实际在册学生人数为准,实行实名制投保。学校须准确收集并报送参保学生信息,当发生人员变动、学校信息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承保机构办理批改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注册学生、来自其他教育机构的交流学生或者借读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长沙市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额度(万元)

保险费

每生每年累计限额

每校每次限额

每校全年累计限额

(元)

校园责任

按保险公司报备保险监管部门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产品执行和承担保险责任。

***

****

****

**.**

附加研

学旅行

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交流学生或借读生由被保险人安排或者经被保险人批准,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以下简称研学旅行)的校外教育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

(由学校组织的)

校外

拓展

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活动;其他短期拓展项目,如军训、体能训练、生存训练、野外露营、野炊等。

***

****

****

劳动

体验

劳动实践场所的各种劳动、义务劳动、环境卫生劳动,校内外劳动教育、公益类活动等。

***

****

****

课外

活动

第二课堂、写生采风、课外情景教育、课外体育活动等。

***

****

****

其他

活动

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其他校外非教育类活动、学生自愿参与的活动等。

***

****

****

第三方侵害

在校园内受到第三方侵害、动物攻击、外物伤害等。

**

****

****

附加无过失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或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判决、裁决、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被保险人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

*

附加救助

补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校内因自然灾害、第三方侵害、受害人自身原因等,导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或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或者经保险人认可的调解书,被保险人仍需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

*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或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

*

附加传染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以下简称“传染病”)(诺如病毒、甲流、乙流、新冠病毒、肺结核、手足口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传染病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学校在同一时间段(*天内)确诊同一种传染病,确诊人数达到**人(含)以上启动理赔机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其中,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赔偿限额****元。

**

***

****

*

总计

**.**

注:已报批报备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保险单效力优先于保险协议。

(三)承保理赔服务要求

*、学校出险报案职责

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原则上应在**小时内向乙方报案。对于发生涉及学生人身伤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报告。理赔结束后,学校应在*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平台备案、备查。

*、承保机构理赔职责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工作:

(*)乙方应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乙方应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承保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乙方应及时审核理赔材料,并在*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是否立案或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保险案件,应在立案后*个工作日内出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个工作日内结案。

(*)乙方应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落实医疗费预垫付制度并及时理赔结付,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机构与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三方达成的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元以下的案件*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元以上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

(*)乙方应建立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理赔结案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平台备案、备查。

(四)项目基本要求

*、乙方应对有关学校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赔款预付服务,常规案件、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理赔,异地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乙方的承诺不得包含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乙方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安全宣传预防、理赔服务等内容,建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机构,安排相应的安全预防及理赔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在风险顾问单位组织下,共同做好校园风险防控工作。

*、乙方应当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人,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小时专业服务,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乙方应与甲方的各投保学校或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根据保险政策及其承诺,制作或采购校方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宣传书籍资料,免费分发给所有投保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乙方应根据甲方或其委托机构的要求,积极参与校方责任保险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经费。乙方应建立和报送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报案、理赔电子档案和统计数据,进行网络化统一管理。在保险责任期内,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该学期或学年度保费收缴情况统计汇总表、保险案件理赔统计汇总表报送给甲方和风险顾问单位。不得出现瞒报、漏报、少报、迟报等行为,其中保费数据应与教育部门实际投保数据一致。

*、乙方应与风险顾问单位协商,制订统一的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事故学校,有义务告知事故学校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事故学校材料备齐上缴后,乙方应在**日内将赔付款支付到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赔付的,须每隔 ** 日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赔付进度;拒绝赔付的,应在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风险顾问单位和学校提供情况说明和依法解释。

*、乙方应根据保监部门核定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承担服务对象校方责任的保险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 年 ** 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具备较健全的服务网络,及时为投保学校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乙方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校园常发、多发的学生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校方责任保险定责、赔偿效率。对于保险纠纷和重大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应考虑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应提供良好的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乙方应积极开展投保理赔服务工作,不得拒绝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要求。

**、乙方每季度按规定应向甲方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有承保学校数及保费金额、出险学校人次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等内容。

**、投保学校每学年的转出转入学生人数如在该校学生总数的*%以内,则保费不予增退,保险责任不予变更。

*.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应当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人,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小时专业服务,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应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其他要求

(一)结算方式

(*)付款人:由各所学校支付,公办学校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或学费(保育费)中列支。

(*)付款方式:

据实结算。

新增学生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增加的,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人数减少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学生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总人数的*%(含*%),不增减保险费。如果名单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费。

(二)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三)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本项目产生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均须由乙方承担,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甲方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按校方责任保险保费单价定价
*.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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