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9-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雅县森林草原防火智能监控与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运维及租赁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迎宾社区解放北路*号国泰城市公馆三层***铺
被投诉人*:沙雅县胡杨林保护中心(沙雅县塔里木河上游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地址:沙雅县沙雅镇北京西路**号联办楼*号楼*楼
被投诉人*:新疆皓天凌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朝阳街银基王朝*号写字楼**楼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对沙雅县森林草原防火智能监控与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运维及租赁项目(项目编号:******(**)********)提出质疑,****年*月*日,由沙雅县胡杨林保护中心(沙雅县塔里木河上游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采购人)予以答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之“三、运维内容及标准”第*条明确规定:“铁塔租赁:签订长期协议,明确防风抗震标准。”该条款系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不允许负偏离)的组成部分,成交供应商未与铁塔产权方签订租赁协议,仅作出书面承诺,客观上不具备落实铁塔租赁服务的基础,构成重大负偏离,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第*.*.*条“整体运维租赁实施方案”将“铁塔租赁”“电力保障”列为评分内容,成交供应商未取得铁塔使用权,相关评分应不合理。请求核查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分项评分的合理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共计*名成员,其中采购人代表*人,全部由评审专家构成,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采购人真实诉求无法传递,存在程序瑕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通过调阅该项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资料,经审查,采购文件将“铁塔租赁:签订长期协议,明确防风抗震标准”列入采购需求及服务标准,但未将供应商投标阶段必须提交已签署协议作为强制性要求;成交供应商已通过书面承诺对履约阶段相关要求予以响应。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认定其响应有效并无不当。投诉人所称构成重大负偏离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评审原始记录,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进行打分,未发现违反评审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分结果错误,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磋商小组共*人,其中采购人代表*人,评审专家*人,评审专家人数占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满足《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关于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规定。投诉人所称程序瑕疵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沙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雅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