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2026-09-23 00:00:00
质 疑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地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俊峰
授权代表:梁皓桦 电话:/
质疑函送达时间:****年*月**日
一、质疑答复
(一)质疑事项*,关于“允许同一项目经理‘一人多证’叠加拿满全部*分,评分维度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本项目就项目管理专业职称、通信类专业职称、系统分析师证书分别设分,三类分值合计恰为该项满分*分,分值设计本身即表明同一项目经理可持多类证书累加计分,不存在质疑人所称未明确禁止叠加的表述问题。其次,项目管理专业职称、通信类专业职称同一项目经理三证齐全,恰恰说明其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按证书数量累计叠加计分是对履约能力的客观反映,并未偏离评审因素设置的目的。质疑内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关于“‘系统分析师’与‘项目管理专业职称’存在概念交叉重叠,计分逻辑混乱”的问题。
系统分析师作为软考的高级资格与项目管理高级职称的取得方式不相同。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包括软考高级资格在内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性质为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不属于职称评定。虽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然而,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职务的确定,依据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第**号),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评审,通过后进行任命或者聘任。虽然《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一)*点规定了“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该规定只是代表具有取得技术高级资格的人员可择优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但该规定系为了确定职称聘任条件上的便利,并非将系统分析师证书直接等同于项目管理高级职称证书,更何况办理高级职称还需要履行一系列手续,最终取得的是职称证书文件。采购文件分别就两者设分,是对项目经理不同层次的侧重评价,不构成重复计分。质疑内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关于“评分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方构成不合理条件。本项目为“综治中心+智能安防”建设及运维项目,其中涉及项目管理、通讯工程技术、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故项目管理专业职称、通信类专业职称、系统分析师证书显然均与项目直接相关,不属于上述情形;商务分已设“供应商承接类似项目的业绩”评分项,供应商层面的业绩已有体现。至于项目经理个人业绩、管理经验是否单独评分,属采购人自主决定范围。质疑内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关于“‘相关证书’未明确指向,评审因素未依法确定”的问题。
该部分质疑内容成立。“相关证书”的认证范围将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明确。
(五)质疑事项*,关于“‘建立综合能力服务工作体系’属于不可量化的主观判断指标”的问题。
档位式评分在服务类项目评审中为采购实践所普遍采用,法律并未禁止;四档已列举进入四档的具体构成要素,且与一档至三档递进,供应商可对照编制响应文件,不属于完全无标准的判断性赋分。质疑内容不成立。
(六)质疑事项*,关于“‘加盖公章’的主体指向不明”的问题。
采购文件中同类表述均明确为加盖供应商公章,四档条款位于服务方案评分项之下,按照体系解释和通常理解,“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即指加盖供应商公章,不存在歧义。质疑内容不成立。
(七)质疑事项*,关于“若该项所指证书属于本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的专业资质,则该证书属于资格条件范畴,依法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明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本项目除法律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未对供应商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四档所指证书系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质疑内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具体修改以正式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有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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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质疑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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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