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新财采决〔2026〕1号)
2026-09-23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新财采决〔2026〕1号)
吉林/长春-2026-09-23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新区教育局所属学校省二高新校园强弱电及监控系统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中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樱峪园**号*层*号

被投诉人*: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号

被投诉人*:长春新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恒泰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安华大厦**层****号房间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清单第*项**口接入交换机(监控)投标型号不符合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中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海康威视厂家证明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该证明文件不能证明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序号*项参数要求;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阶段拒不向其公司出该证明文件,剥夺其公司知情权,质疑答复违法,评审结论不具备合法性、公正性。

投诉请求: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排序,并公开公正确定合格中标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与产品生产厂商询问验证,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内容,部分回复事项未提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关于“评审结论不具备合法性、公正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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