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9-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豫哈第四实验学校(哈密市第十八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号教育大厦
被投诉人*:新疆正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紫馨花园商住高层*号楼*楼*******
五、基本情况
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新疆正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哈密市豫哈第四实验学校(哈密市第十八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哈密市豫哈第四实验学校(哈密市第十八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实验桌(教师演示台)”“实验桌(学生)”等产品的技术参数与“威成亚”品牌特定型号产品参数完全一致。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智能吊装集成系统”及相关模块的技术参数与“威成亚”品牌“***********智能吊装系统”产品完全一致。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为*项”的规定,结合招标文件中大量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的事实,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多项产品参数与多个已公示的“威成亚”品牌中标项目产品型号、规格参数构成实质性相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