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9-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第八中学****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地址:伊州区教育大厦
被投诉人*:新疆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紫馨花园商住*楼*******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新疆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哈密市第八中学****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采购编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哈密市第八中学****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采购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