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9-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盛普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号府城花苑*栋*层办公室***室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区文化路南侧滨湖花园小区对面*层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二包)(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十二道心电图机的技术参数组合设置,构成对特定品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倾向性,导致市场上除该品牌外,无其他三家及以上品牌产品能同时满足全部要求,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对各项技术参数的必要性解释牵强,且提供的“市场调研”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客观,未能有效证明其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与非排他性。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存在拖延回复、消极应对的情形,从质疑答复到最终提供证明材料历时**天,且最终提供的证明材料仍无法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全部参数。
投诉事项*:本项目已开标并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品牌为理邦********,进一步印证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排他性和指向性,中标结果应予撤销。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表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二包)预算金额为**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喀什辉诺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万元,中标品牌及型号为理邦********。
(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评审办法情况。本项目二包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十二道心电图机技术参数包含:*.*.*分辨率≥****×****;*.*.*外部接口:***接口、**导接口、**导导联线接口、******接口、网络接口等;*.*.*心电采集器外置采集盒;*.*.*导联模式:*/**导联同步采集,支持******和*******两种导联体系;*.*.*频率响应:*.*********;*.*.*时间常数:≥**;*.*.**每导联心电波形采样率≥**,*****,每节律导联起搏采样率≥**,*****等。本项目二包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响应分值为**分,普通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分,扣完为止。技术参数响应并非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条款,技术参数负偏离不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三)投标及评审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品牌分别为邦健、中旗、麦迪克斯、理邦。*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家通过符合性审查,一家公司因所投产品报价明细清单中产品型号与提供的产品注册证不一致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最终评标排名第一名为:喀什辉诺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四)质疑处理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并邮寄给投诉人。****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应投诉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了相关品牌证明材料。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核心争议为招标文件十二道心电图机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响应并非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要件,技术参数负偏离仅作为扣分项,未将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的供应商排除在投标之外,因此不能认定技术参数设置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开标时有*家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核心产品品牌需≥*家;品牌不满足三家的将导致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要求,表明市场存在多家品牌可以参与竞争。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提交了市场调研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技术参数组合仅特定品牌可以全部响应。投诉人以不同品牌单项参数对比论证“组合排他性”的逻辑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对中标品牌为理邦********这一事实,不能直接反向推定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关于“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投诉人要求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系质疑答复后的额外诉求,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将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投诉人,该行为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拖延或消极答复。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