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桦财函〔2026〕25号)
2026-09-22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桦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桦财函〔2026〕25号)
吉林/吉林-2026-09-22 00:00:00


****年*号



一、项目名称

桦甸市智慧交通综合运行监测管理平台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吉林省达兴科教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以西北湖科技园配套住宅**项目(一期)*号楼****号

被投诉人*:桦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甸大街***号

被投诉人*:桦甸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甸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联合体成员: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英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首次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首次提起投诉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企业实力板块设置*项资质加分,合计**分,与该交通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无关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分加分条款,与本项目实施内容无直接对应关系,无端抬高投标门槛。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团队人员仅认可信息化科研、交通信息化设计类中高级工程师计分,类似项目业绩仅限定信息化设计与交通智能化建设两类,评审导向单一;采购人更正公告仅将业绩修改为“同类项目”,未细化、量化界定标准,且实质性修改采购文件后仅顺延*日开标,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项资质、人员、业绩条款叠加,整体评分规则失衡,违背综合择优评标原则。

投诉请求:

*、依法认定:投诉事项*、*所涉招标文件资质加分评审条款,属于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依法认定:招标文件人员评分导向片面,采购人更正公告中将业绩修改为“同类项目”但未细化、量化界定标准,同时实质性修改采购文件后仅顺延*日历日开标,未满足法定**日最低投标准备期限,采购文件及更正程序违法。

*、依法认定:招标文件商务板块资质、人员、业绩叠加设置,评分规则失衡,无法客观反映投标人履约能力。

*、请求监管机关对采购人违法设置评审因素、违规发布更正公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监督处理。

*、鉴于本项目已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请求依法确认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请求将本次投诉书面处理决定书完整送达投诉人吉林省达兴科教有限公司。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团队人员和业绩评审因素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主确定的评审内容,投诉人主张其导向单一,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评审因素指向特定供应商或明显排斥其他供应商,本机关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年*月*日对招标文件业绩条款作出的更正,属于对评审标准的重要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更正公告发布后,开标截止时间仅由****年*月**日顺延至****年*月**日,明显不足**日,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该程序违法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投诉事项*中关于更正程序违法的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为智慧交通综合运行监测管理平台技术服务,采购标的包含软件开发、数据资源建设、系统集成、软硬件运维、基础设施施工等内容。招标文件设置软件安全开发、数据治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运维、电子与智能化施工、信息安全管理等资质,以及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与其合同履行存在关联;上述评分项并非资格条件,仅作为综合评分中的加分要素,未发现足以认定其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事实依据。投诉人关于评分失衡的主张亦缺乏充分证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鉴于本次采购存在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程序违法的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供应商已确定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桦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桦甸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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