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实验建设项目)
2026-09-22
甘肃/陇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实验建设项目)
甘肃/陇南-2026-09-2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陇南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实验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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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陇财采处函〔****〕*号

项目名称:陇南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实验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锦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栖霞中心社区绿地中央广场渭河街****号****

被投诉人*:甘肃正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岸名都*号楼*单元*楼

被投诉人*:甘肃万合大数据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安宁东路***号

我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甘肃锦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陇南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实验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书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拟中标人(甘肃万和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条件要求等问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核查情况: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完整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必要条件,未提供或声明函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按无效处理(依据财库〔****〕**号)。通过调取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和中标公告等证据查实:该项目拟中标供应商甘肃万和大数据有限公司所递交投标文件中,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空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填报相关信息,未形成有效中小企业资格声明,且投标文件中部分投标产品制造商不属于中小企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未有效开展资格审查,存在工作不严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陇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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