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北县第二自来水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发电机采购项目)
2026-09-22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北县第二自来水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发电机采购项目)
甘肃/酒泉-2026-09-2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北县第二自来水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发电机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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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肃北县第二自来水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发电机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肃北县第二自来水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发电机采购项目”〔****(****)**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北县第二自来水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发电机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峻江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河北天添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东京北村工农路南**号

被投诉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凯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博伦小区五号楼下门店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峻江建设有限公司对“肃北县第二自来水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应急发电机采购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代理机构答复程序严重违法,属于超期答复,答复依法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期间开始之日不计入期间,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才可顺延,办理周期中段节假日不得顺延、不得扣减工作日。

本案肃北县那达慕节假日为****年*月**日—*月**日,处于质疑办理周期中段,并非期限届满日,依法不产生顺延效力。本项目法定答复到期日为****年*月**日。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代理机构违规曲解法条、擅自套用节假日顺延规则,拖延至****年*月**日才出具答复,属于法定超期履职,程序严重违法,其作出的质疑答复不具备合法效力。

经核查,代理机构于****年*月*日签收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质疑答复期限为*个工作日,开始之日(*月*日)不计入期间,故法定答复期限自****年*月**日起算。在办理周期中,肃北县那达慕节假日(*月**日至**日)虽为地方性民族假日,但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其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且该节假日位于期间中段而非届满最后一日,依法不产生顺延效力。经逐日核算,法定答复届满日应为****年*月**日。而代理机构擅自将那达慕节假日从办理周期中扣除,将答复期限不当延至****年*月**日方作出书面答复,较法定届满日逾期*个工作日。该行为系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方可顺延”之规定的曲解与扩大适用,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严重违法,其超期作出的质疑答复依法不具备合法效力,不得作为本项目采购活动及后续投诉处理的有效依据。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事实认定错误、审查标准违法,片面否定官方平台合规预警效力。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条对投标人资格作出明确硬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对应施工资质、电力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持证上岗、不得兼职等条件。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为住建部官方唯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执业人员、企业合规状态公示核验平台,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格核查的法定有效依据,平台公示的企业动态核查异常、资质不达标预警,代表企业当前不再符合对应资质标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被动态核查预警的,整改期间禁止承揽新工程、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

中标供应商河北天添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台资质状态异常,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不具备本项目投标及中标资格。代理机构刻意割裂“纸面证书有效”与“企业动态合规状态达标”的法定审查要求,仅以无撤销、注销文书为由认定资格合格,属于审查标准错误、事实认定片面,直接导致不合格主体中标,评审结果严重违规。

经核查,依据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项目开标截止前,中标供应商河北天添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平台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实质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准入条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中标结果应予撤销。

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方核验,河北天添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满足本项目核心资质及人员配置要求,关键投标资格条件缺失、企业合规状态异常,未达到招标文件法定准入标准,依法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予以否决投标,不应进入评审、更不应确定为中标单位。本次中标结果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评审核查疏漏,自始不合法、不成立。

经核查,依据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方核验结果,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中标供应商河北天添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满足本项目核心资质及人员配置要求,关键投标资格条件缺失、企业合规状态异常,未达到招标文件法定准入标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河北天添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资质状态异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第*.*条规定的资格准入条件。第二名成交候选人中塔建技术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有误,依法不具备本项目投标及中标资格。现决定撤销本案政府采购合同,依法顺延至第三名成交候选人。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对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本项目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仅以资质证书未被撤销、注销为由认定资格合格,回避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资质异常状态,属审查标准错误、事实认定片面,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整改,规范资格审查程序,确保今后采购活动依法合规进行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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