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21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和田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和田-2026-09-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和田县****年色格孜库勒乡壮大村集体经济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二期)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成都市美耐通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号*区*栋*层*号附*号

被投诉人*和田县色格孜库勒乡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色格孜库勒乡

被投诉人*新疆品正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利民社区迎宾路***号伊奇花园二期综合楼*楼*****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建投总承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百合镇福泽社区**栋厂房厂区*号厂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市美耐通建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和田县****年色格孜库勒乡壮大村集体经济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二期)二次向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品正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品正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于*月**日作出答复,因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投诉人成都市美耐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我机关进行了书面投诉,我机关在认真审阅投诉文件后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符合性审查认定严重错误,以法律上和招标文件上均不成立的事由否决投诉人投标,且未依法给予澄清机会,评审程序与评审结论均违法;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已认可部分评审错误的情况下仍拒不纠正,其维持否决结论的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存在多项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违法违规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审查即予以通过并使其高分高价中标;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提出的各项辩解均不能成立,且答复内容与其自身附具的评审记录自相矛盾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采取截然不同的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审查标准,构成差别化、歧视性评审则;质疑答复函的相关辩解进一步自认了差别对待的事实。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条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审查延后至合同签订及验收环节,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法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仍援引该违法条款作为抗辩依据,拒不改正。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函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答复内容与自身证据自相矛盾、事实依据不完整等多项违法情形,且被投诉人在答复期间继续推进采购签约程序,人为制造既成事实,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和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针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并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核查,投诉事项*:投诉人所投电热水器功率为***;****,属于商用大功率电热水器,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第*款的要求单独提供保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否决理由核心一致,故事项*部分成立,质疑成立的部分(节能产品认定)不影响投诉人投标最终无效的结论,也不影响中标结果,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分项报价表格式要求规定:“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标的名称、制造商、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合价等,否则可能导致响应无效。”以“定制”标注规格型号客观反映了该类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属性,以企业名称填写“品牌”栏系对供应主体身份的如实标注,不构成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偏离,中标供应商系“玻璃护栏”制成品的制造商,并非“建筑安全玻璃”原片的生产者,依法不属于建筑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的认证主体,招标文件允许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并以扣分方式处理,中标供应商如实填报功率参数,评标委员会依规评审,故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须知前附表第**条第*款要求的保证书,系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独立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故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定并非免除***认证的要求,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故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答复函明确认可投诉人关于节能产品认定的质疑属实,但同时认定该单一瑕疵不改变投诉人投标最终无效结论。投诉人未提供须知前附表第**条第*款要求的保证书,系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独立情形,该情形独立于节能产品认定问题而存在。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具有充分依据,不影响本次采购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投诉人投标最终无效的结论,且不影响中标结果,驳回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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