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9-21 00:00:00
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功能室建设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高新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功能室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贵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天赐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李渡路**号(李家沱大融城**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招标文件中美术专业可倾斜桌部分技术参数采用定性描述,未提供具体量化标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名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要求实验工具箱箱体同时满足多项推荐性标准检测并达到特定高数值,其中多项检测指标与产品核心功能关联度较低,且为“※”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主观分值占比过高且未充分量化,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不符合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的法定要求。
*.招标文件业绩评分项中“同类项目”定义模糊,评审标准不明确。
诉求:
*.责令被投诉人将美术专业可倾斜桌参数中“加厚材质”修改为具体量化标准(如明确五金件厚度≥***的具体数值),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责令被投诉人明确实验工具箱※*条款的投标响应方式(如投标人应如何证明“满足”该等要求)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判断标准,确保评审标准的明确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责令被投诉人对※*条款中与实验工具箱核心功能关联度较低的检测项目(如抗菌率、紫外老化试验等)的设置必要性进行重新审查,删除或修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责令被投诉人对“未检出”要求明确检出限值标准(如引用具体检测方法标准中的检出限数值);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责令被投诉人将“实施及质量保障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拆分为可量化的子项;责令被投诉人确保每项评审因素均有客观、可量化的判断标准,避免使用“内容空泛”“逻辑漏洞”等定性判断;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责令被投诉人对“同类项目”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建议从项目性质、核心产品、实施场景等维度明确界定,如明确不限制合同金额、不限制用户性质、不限制项目规模,或明确限定为“功能室建设类”“教学设备供货类”等具体范围);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
财库〔****〕**号第九条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其规范对象是已设定量化指标时的表述与等次划分要求,并未禁止采购人对技术参数作必要的辅助性、描述性表述。本案中,"****"已明确丝杆直径这一核心量化指标,"***不锈钢"已明确材质标准,评审时以该数值和材质要求作为客观判断依据,"加粗""加厚"系在上述量化、明确要求基础上的补充性说明,不构成评审标准的缺失或模糊。根据**号令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表述导致评审无法客观进行或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后果,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关于标准引用与更高技术要求的合法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系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实质性要求符合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 *****.*—****、**/* ****—****、**/* ****.*—****、**/* *****—****系推荐性国家标准,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面向中小学生使用的项目目标,引用推荐性标准并设定高于基础水平的检测限值,属于依法行使"提出更高技术要求" 的权利。
*.关于"未检出"可判定性。各检测机构依据同一国家标准方法实施检测,对低于方法检出限的结果统一以"未检出"表述,行业判定规则一致,不因检测机构不同而改变。
*.关于检测指标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实验工具箱系中小学学生高频接触、多人轮流使用的教学教具,未成年人身体处于发育期,对甲醛等挥发性有害物质的敏感度远高于成年人。近年多地校园因新购置家具、教学装备引发家长集体投诉,成为高频舆情事件,教育系统对教学家具环保性能从严要求具有现实必要性。箱体频繁搬运、跌落,邵氏硬度、简支梁冲击强度等力学指标与产品耐用性直接相关;考虑教室窗边、户外实践等存放使用场景,紫外老化指标具有合理性;多人共用场景下抗菌性能系校园卫生管理的合理要求。投诉人仅将实验工具箱定位为普通"收纳盒",忽略未成年人高频接触、多人共用的特殊教学场景,其关于指标与核心功能无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响应方式与竞争限制。经审查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响应采用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方式,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交检测报告,未增设不合理投标门槛,不存在以检测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关于"无法提供*项检测报告即被判定无效投标"的指控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响应方式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条款限制、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应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对方案评审已明确 "瑕疵" 的具体界定(内容缺项、表述不完整、前后矛盾、逻辑漏洞、方案不适用、措施不可实现等),并按瑕疵数量实行阶梯赋分,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对应明确,符合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的要求,亦与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方案类评审因素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的答复口径一致。投诉人主张主观分值"占比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分值权重违反规定或实际造成差别待遇,根据 ** 号令第二十五条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同类项目"虽未在招标文件中作逐字定义,但本项目业绩要求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该业绩系评分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财库〔****〕** 号第十八条关于"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的要求系针对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情形,不能当然适用于加分项;评审时以合同标的、供货内容、服务范围等客观书面材料判断是否同类,具有可复核性。投诉人未举证证明实际评审中存在判断标准不一的情形。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至四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功能室建设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高新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功能室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贵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天赐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李渡路**号(李家沱大融城**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招标文件中美术专业可倾斜桌部分技术参数采用定性描述,未提供具体量化标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名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要求实验工具箱箱体同时满足多项推荐性标准检测并达到特定高数值,其中多项检测指标与产品核心功能关联度较低,且为“※”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主观分值占比过高且未充分量化,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不符合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的法定要求。
*.招标文件业绩评分项中“同类项目”定义模糊,评审标准不明确。
诉求:
*.责令被投诉人将美术专业可倾斜桌参数中“加厚材质”修改为具体量化标准(如明确五金件厚度≥***的具体数值),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责令被投诉人明确实验工具箱※*条款的投标响应方式(如投标人应如何证明“满足”该等要求)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判断标准,确保评审标准的明确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责令被投诉人对※*条款中与实验工具箱核心功能关联度较低的检测项目(如抗菌率、紫外老化试验等)的设置必要性进行重新审查,删除或修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责令被投诉人对“未检出”要求明确检出限值标准(如引用具体检测方法标准中的检出限数值);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责令被投诉人将“实施及质量保障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拆分为可量化的子项;责令被投诉人确保每项评审因素均有客观、可量化的判断标准,避免使用“内容空泛”“逻辑漏洞”等定性判断;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责令被投诉人对“同类项目”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建议从项目性质、核心产品、实施场景等维度明确界定,如明确不限制合同金额、不限制用户性质、不限制项目规模,或明确限定为“功能室建设类”“教学设备供货类”等具体范围);修改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
财库〔****〕**号第九条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其规范对象是已设定量化指标时的表述与等次划分要求,并未禁止采购人对技术参数作必要的辅助性、描述性表述。本案中,"****"已明确丝杆直径这一核心量化指标,"***不锈钢"已明确材质标准,评审时以该数值和材质要求作为客观判断依据,"加粗""加厚"系在上述量化、明确要求基础上的补充性说明,不构成评审标准的缺失或模糊。根据**号令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表述导致评审无法客观进行或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后果,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关于标准引用与更高技术要求的合法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系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实质性要求符合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 *****.*—****、**/* ****—****、**/* ****.*—****、**/* *****—****系推荐性国家标准,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面向中小学生使用的项目目标,引用推荐性标准并设定高于基础水平的检测限值,属于依法行使"提出更高技术要求" 的权利。
*.关于"未检出"可判定性。各检测机构依据同一国家标准方法实施检测,对低于方法检出限的结果统一以"未检出"表述,行业判定规则一致,不因检测机构不同而改变。
*.关于检测指标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实验工具箱系中小学学生高频接触、多人轮流使用的教学教具,未成年人身体处于发育期,对甲醛等挥发性有害物质的敏感度远高于成年人。近年多地校园因新购置家具、教学装备引发家长集体投诉,成为高频舆情事件,教育系统对教学家具环保性能从严要求具有现实必要性。箱体频繁搬运、跌落,邵氏硬度、简支梁冲击强度等力学指标与产品耐用性直接相关;考虑教室窗边、户外实践等存放使用场景,紫外老化指标具有合理性;多人共用场景下抗菌性能系校园卫生管理的合理要求。投诉人仅将实验工具箱定位为普通"收纳盒",忽略未成年人高频接触、多人共用的特殊教学场景,其关于指标与核心功能无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响应方式与竞争限制。经审查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响应采用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方式,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交检测报告,未增设不合理投标门槛,不存在以检测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关于"无法提供*项检测报告即被判定无效投标"的指控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响应方式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条款限制、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应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对方案评审已明确 "瑕疵" 的具体界定(内容缺项、表述不完整、前后矛盾、逻辑漏洞、方案不适用、措施不可实现等),并按瑕疵数量实行阶梯赋分,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对应明确,符合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的要求,亦与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方案类评审因素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的答复口径一致。投诉人主张主观分值"占比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分值权重违反规定或实际造成差别待遇,根据 ** 号令第二十五条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同类项目"虽未在招标文件中作逐字定义,但本项目业绩要求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该业绩系评分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财库〔****〕** 号第十八条关于"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的要求系针对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情形,不能当然适用于加分项;评审时以合同标的、供货内容、服务范围等客观书面材料判断是否同类,具有可复核性。投诉人未举证证明实际评审中存在判断标准不一的情形。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至四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