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2026〕25号)
2026-09-21
广西/南宁 质疑投诉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2026〕25号)
广西/南宁-2026-09-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第十三中学五象校区****年家具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鑫桂鸿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塘村东坡三队工业园**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第十三中学

地址:南宁市中华路**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号南宁市民中心****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第二章采购需求》第*项“计算机教室电脑桌椅”中的“二、电脑椅”第*、*、*条技术参数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第二章采购需求》第*项“双层铁架床含吊柜鞋架”第*、*条参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第二章采购需求》第*项“无障碍宿舍单人床含吊柜鞋架”第*条参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第二章采购需求》第*项“四门衣柜”第*条技术参数不符合学生的日常使用情景:第*条参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南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