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202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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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仪征市政府采购网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淮安正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号大长江国际家居广场*号楼***室
被投诉人*: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投诉人*: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
相关供应商:联通(江苏)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投诉人淮安正昕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组织的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智慧监管平台“智慧安监”[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与评分标准中技术方案部分未设置详细明确评审等次,评审因素未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成熟度二级及以上证书得*分,三级及以下得*.*分,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及以上证书,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处要求提供带有***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二)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技术方案部分的评分标准。
*、删除要求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成熟度证书。
*、删除要求提供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及以上证书。
*、删除采购需求中*处要求提供带有***的检测报告。
*、判定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
二、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
在采购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建设方案更优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大程度保障采购人的利益。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四章“七、项目建设方案”已对需求分析、总体架构、性能设计、保密、应急、实施、售后、培训八大方案作出完整、明确、可落地的标准化硬性要求,对各方案必备章节、核心内容、强制指标全部列明,各模块“优于、符合、不符合”的判定均具备客观参照标准,在第五章“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中也针对三个等级设置了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采购需求清晰、量化指标区分等次,该项目已将每套解决方案的基础内容全部标准化,不存在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审查,****认证申报要求中“体系有效运行*个月以上”,该约束指向企业内部运维管理体系落地运行周期,与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年限在法律定义、法定评判维度上相互独立、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二者不可混同、不能等同推定,不属于变相设定企业成立年限的情形。该项目为智慧安监一体化项目,涵盖软件开发、无人机硬件配套及*年长周期高敏感安监平台运维,****运维资质能够客观佐证供应商标准化运维管控、长效服务交付的综合能力,与项目核心履约需求高度契合,不属于脱离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合理资质条件。
在评审分值设置上,该项目评分标准区分证书等级差异化赋分:持有二级及以上****证书得*分,持有三级及以下证书得*.*分,对所有持证供应商均设置对应得分,并未限制、排斥持有低等级资质的中小企业,不存在差别对待、歧视中小供应商的情形。
此外,投诉人提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指南》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业务参考材料,不属于财政部颁布的强制性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定强制效力。并且,该指南附录*仅标注相关资质“不建议使用”,并非全国统一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指南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定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同上,**评估“从事信息系统建设业务*年以上”约束的是企业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与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年限在法律定义、法定评判维度上相互独立、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二者不可混同、不能等同推定,不属于变相设定企业成立年限的情形。由于该项目涵盖园区智慧平台整体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多系统对接、三维***、无人机平台开发等大型信息化工程,**资质可客观体现供应商大型信息化项目全流程建设、交付、管控能力,与项目开发集成核心需求高度契合。
该项目信用等级(**)仅设置为评审加分项,不设资格门槛、不纳入实质性响应条款。评审规则为***及以上得*分,***级企业仅不予计取该分项分值,其余评审环节不受任何限制。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设置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条款,不存在差别化、歧视性待遇。
此外,投诉人提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指南》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业务参考材料,不属于财政部颁布的强制性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定强制效力。并且,该指南附录*仅标注相关资质“不建议使用”,并非全国统一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指南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定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年第**号公告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仅可在“一单一库”划定范围内开展***资质认定、出具带***标志的检测报告,采购人不得将清单、项目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及***资质作为投标、评审前置条件,该公告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检测的法定适用边界,严禁随意扩大***资质适用范围、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经核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年第**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无人机整机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整体归入***资质“一单”划定的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其中机械结构、环境可靠性、防护等级、整机安全类飞控与通信可靠性指标因配套国标入库,可出具合规***报告。而该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无人机飞行控制、数据传输等*项参数,仅针对巡检业务智能化功能、业务性能开展测评,属于信息化业务应用检测范畴,无对应入库检测标准,未纳入国家***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可盖章项目范围。按照**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依法不得就该类业务性能项目出具带有***标志的合规检测报告。
综上,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区分库内法定安全检测项目与库外智能化业务检测项目,一刀切要求整机提供***检测报告,设置客观上无法普遍满足的投标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经审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函应当载明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及相关途径、期限。该项目质疑答复函未依法告知投诉人后续投诉权利,文书形式要件缺失,属于程序性文书制作瑕疵,但该瑕疵未实质影响投诉人投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质疑答复实体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仪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征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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