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白山财采购〔2026〕149号)
2026-09-21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白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白山财采购〔2026〕149号)
吉林/白山-2026-09-21 00:00:00

****年**号


一、项目名称

白山市康宁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吉康优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幢*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易华录国际食品安全创新产业园*栋**层*****、****、****、****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南环大道飞亚达钟表大厦*栋***层***层、***,*栋***层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空气压力波治疗仪的产品资质、技术响应材料无合法来源,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标供应商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填报从业、营收数据造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中标供应商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违规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评标结果失真,中标结果应予以纠正。

投诉请求:

*、认定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

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认定中标供应商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撒销

其中标结果;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对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对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市科

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白山市财政局将本次投诉核查全过程、认定结

论及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中标供应商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空气压力波治疗仪的产品资质、技术响应材料系中标单位从二级供应商手中获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成立,没有证据表明中标供应商填报的从业、营收数据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数据应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本项目于****年*月*日开标,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应提供****年的相关数据。经与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询函确认,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年度属于工业大型企业,中标供应商企业划型与实际不符,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同时,本次采购项目中,仅小微企业可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中标供应商未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因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撤销合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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