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 (2026年第8号)
2026-09-21
甘肃/张掖 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 (2026年第8号)
甘肃/张掖-2026-09-21 00:00:00
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 (****年第*号)
【信息发布主体:高台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大中小 】【打印】【关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举报人:王森龙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举报人:高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东街**号

被举报人:甘肃泰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滨河丽景*号**号楼之间从北向南第二间门点

****年*月**日我机关依法收到王森龙对“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的举报并予以受理。

四、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本项目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存在配置冲突问题,需重新审视并调整参数设定。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无害化畜禽收集冷藏车,结合项目服务区域多为农村地区、作业现场装卸条件有限的实际情况,配置自卸装置及液压尾板具备一定现实工作必要性。但招标文件直接限定自卸装置必须采用液压双油缸的具体结构形式,同时要求配备液压尾板的条件,市场上同时满足全部参数且已纳入工信部机动车公告、可合法上牌的标准化车型数量较少,客观上压缩了潜在供应商范围,不利于充分开展市场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核查,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综合评审项,虽已明确供应商需提供的对应佐证材料,但另行增设“方案具备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须结合自身服务资源对关键节点开展可行性论证,避免出现承诺不可落地的情况”等主观评价要求,且仅以“满足、不满足”作为计分依据,未配套细化、量化、统一的评审判定标准。该条款表述模糊,缺乏可核验、可统一执行的评审依据,易造成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存在评审尺度不一、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此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部分条款设置将所有技术指标设为实质性要求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竞争范围,不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采购最优目标;并且存在前后矛盾。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明确仅标注“●”号条款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未标注该标识的技术参数不作为否决条件,但招标文件第**.*条约定设备全部性能指标均应当达到或优于所列技术指标,两项内容存在明显冲突。该条款通过文字表述将全部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存在对非关键技术参数一旦出现细微偏差即可直接否决的情形。专用车辆设备不同生产厂商产品在部分非核心细节参数存在合理差异属于正常市场现象,该约定可能将部分整体质量、报价、售后服务具备竞争优势、仅个别次要参数存在细微偏差的供应商直接排除在外,压缩了潜在供应商的竞争范围,不利于充分市场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将“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含仓库位置)”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设准入障碍,增加外地企业负担,构成地域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经核查,招标文件将说明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含仓库位置)设置为评分项,条款仅要求供应商对备品备件仓库位置、物资储备情况进行阐述说明,并未要求仓库必须设立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该项内容主要用于评判供应商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属于对履约保障能力的综合评价,未设置本地化限制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故此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及相关费用投标人支付不合理,应明确产品通过验收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纠纷经质监部门认定后,非投标人原因则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以平衡双方权益。

经核查,组织履约验收属于采购人法定职责,招标文件笼统约定验收及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负责,未区分费用产生的过错原因,未区分正常验收与不合格复测两种情形,将采购人法定履职成本全部转嫁给供应商,加重了潜在投标人的履约风险,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的规定,该要求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故此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将技术资质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变相要求人员证书,与专用车辆采购实际需求不匹配,片面强调人员证书忽视服务质量,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差别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无害化畜禽收集车辆,项目服务覆盖区域以农村地区为主,车辆设备维保、故障应急抢修、操作人员业务培训均具有较强专业性,对售后人员现场处置能力要求较高。将售后维修、培训相关人员持证情况设置为评审加分项,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售后服务团队的专业保障水平。招标文件该条款仅作为商务部分加分因素,未对资质证书的发证机构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存在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情形。故此举报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我机关已依法向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举报答复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书面审查基础上,结合各方反馈材料,依法作出本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举报事项*、*、*、*成立,举报事项*、*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